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2-1078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02-000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02-04-23

成文日期:

2002-04-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02〕9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2002年5月1日起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和对象
  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与对象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述单位在编的工勤人员。
  二、关于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个人帐户处理
  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2002年4月30日在职人员,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增发养老金的处理
  (一)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中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离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期间的离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本息余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息余额=A(120-B)/120
  (说明:A—本人离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B—本人领取增发养老金的实际月份数。)
  (二)离退休人员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0.4%增发的养老金。
  四、关于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结算的费用负担
  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提交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明细表,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与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具体费用负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用于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市财政;结余部分不够支付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出现赤字的,其赤字部分和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五、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2002年5月起,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丧葬费、抚恤金费等,不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仍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前原单位经费渠道支付。
  (二)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在职人员,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三)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在职人员离退休时,按照国家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费计发标准计发。
  (四)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范围的在职人员到企业就业或发生其他改变原身份时,按新的单位和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未列入暂停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办法前,仍按《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从2002年5月1日起,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改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包括个人缴费的4%和统筹基金中划转的4%)。
  (六)列入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提供名册,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确认。整个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各项工作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七)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与市人事局、财政局做好衔接,积极配合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做好这项工作,使列入暂停范围单位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发放工作能平稳过渡。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行政人员 养老保险费△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