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05-10802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9-2005-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5-10-27

成文日期:

2005-10-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工商〔2005〕62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载体及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27 00: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工商所、杭州湾分局:

现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载体及方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注册中心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载体及方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我分局注册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注册登记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载体及方式。

第一部分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公开内容

一、 登记事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二)公司注册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四)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五)合伙企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六)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 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九)《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十九)《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二十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 登记条件(详细内容见附件1)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四)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条件;

(五)设立企业集团条件;

(六)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

(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条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条件;

(十一)设立个体工商户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详细内容见附件2)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程序与期限;

(二)企业登记程序与期限;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与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详细内容见附件3)

(一)名称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3、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三)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四)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

(五)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六)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七)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八)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企业改制为公司等变更。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三)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五)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六)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或住所、企业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的变更登记。

(十七)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八)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十九)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经营场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及方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二十)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二十六)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二十九)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股权、企业类型、投资者名称(不含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营业场所(地址)、负责人、(经营)期限、经营(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六)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包括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的变更登记。

(三十八)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

3、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50元。企业因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变更登记费10元/次。

(二)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3、《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4、《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2]79号)。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按格式进行填充。

八、准予登记决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所列项目:注册号、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资金数额、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组成形式、经营期限、有效期限、成立日期、核准日期、核准机关等。

第二部分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公开载体及方式

一、慈溪红盾网公开上述全部八项内容

二、登记场所

(一)以《登记须知》卡片形式公示、公开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内容;

(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装订成册放在窗口醒目位置,供申请人查阅。根据需要,印制一定数量的单张样本,发放给申请人;

(三)提供慈溪红盾网站的上网浏览服务。

以上为必须实施的公开载体及方式。各所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其他公开载体及方式,诸如将其中几个项目在注册厅以电子显示屏、企业登记簿、宣传窗(栏)、上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附件1: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五)设立企业集团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六)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原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非独立核算)。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设立个体工商户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必要的资金;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附件2: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程序与期限:

1、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二)企业登记程序与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2、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3、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审一核”的登记审核流程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执行,并承诺在七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与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2、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审一核”的登记审核流程代表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3、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并在七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

附件3: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名称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使用“宁波”字样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近2年的纳税证明。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公司经理的任职文件;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出资人出具的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四)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2、公司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董事、监事、经理调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不同比例增资,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增资,提交股东会确认的股权变更协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验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报刊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

(5)股东会决议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验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期限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8)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同设立登记);

(9)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a、出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b、出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9、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企业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

(4)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织的决议;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注销并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4、清算报告及确认的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隶属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4、隶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依前两款要求而预先核准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变更名称: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因隶属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分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5)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隶属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资金信用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10、联营企业法人应提交联营协议;

11、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新的资金信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的资金信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经营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联营企业提交延长经营期限的有关协议或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分支机构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准改制的文件;

(5)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资产处置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改制后公司的验资证明;

(11)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2)经理的任职文件;

(13)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1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5)《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出具的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十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三)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隶属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五)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的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十六)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集团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2、母公司名称或住所的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集团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4)母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变更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母公司对集团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集团章程;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供其他材料;

(4)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七)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决议;

4、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八)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九)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经营场所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变更决定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变更。

(1)入伙: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d、书面入伙协议;

e、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退伙: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合伙企业法》第46、47、49、50条所规定的退伙情形的证明;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a、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转让协议;

d、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e、载明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的文件;

f、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合伙人改变出资额或出资方式的,提交新的出资权属证明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改变出资额和方式的,提交转让协议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

(二十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十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改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十六)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十九)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发起人协议(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住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验资报告

f、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增资导致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2)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公司减资后的验资报告;

f、三次减资公告及股东对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因投资者之间不同比例减资导致变更股权的,应提交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7、股权变更登记。

(1)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f、股权转让协议;

g、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h、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转让涉及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化的,还应另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f、股权转让协议;

g、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h、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i、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股权,参照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e、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f、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d、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e、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f、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g、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h、《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I、新董事会决议;

j、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违约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8、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1)合资、合作企业之间转换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c、董事会决议;

d、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a、股权转让,中方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董事会决议;

(d)股权转让协议;

(e)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f)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按照拟变更内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I)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b、外方投资者不按规定出资,中方投资者获得全部股权(仅限于合资、合作企业):

(a)外商投资企业拟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d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e)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

(f)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按照拟变更内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h)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外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3)内资企业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a、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还应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a、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获得境内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境内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

(c)股权转让协议;

(d)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e)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副本1);

(f)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g)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h)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i)《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j)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b、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获得境内公司的股权: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国内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

(c)外国投资者与原境内公司股东签署的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d)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f)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g)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h)《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i)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9、投资者名称变更(不含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0、分支(办事)机构增设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1、分支(办事)机构撤销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隶属企业决定变更的文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和公章;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十六)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核准的毋需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核准的毋需提交);

4、经营场所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名称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变更核准的毋需提交);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经营场所或住所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该个体工商户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需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4、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姓名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组成形式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协议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需对变更以前的债务作出承诺仍由原家庭经营成员承担。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经营者不变的,变更后所有家庭成员应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三十八)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