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5-1080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5-000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5-05-11

成文日期:

2005-05-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5〕53号

有效性:

有效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养老保障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


  为更好地体现政府对农婚知青的关心,保障农婚知青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凡经市(县)知青办批准、登记,现户籍仍在我市的农婚知青,如本人愿意,允许继续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1100元,由个人全额承担。对已经参保的农婚知青,个人实际缴费超过上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凭原始缴费发票到市社保处要求按实退还。
  二、从2005年4月1日起,调整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确定;现已按月领取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标准统一调整到355.60元/月。今后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参照我市按“两低”标准逐年连续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调整慈政办〔2000〕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对因各种原因当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现要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婚知青,应在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再缴纳按原规定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应缴纳的统筹基金2000元/人”的规定。对现仍要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婚知青,允许按下述标准缴费参保:(一)对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婚知青,一次性补缴15年的标准仍按19278元执行;(二)对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婚知青,一次性补缴10年的标准仍按12852元执行,2001年5月以后的缴费根据社保逐年缴费标准按实缴纳(补缴),该类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享受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必须把已经领取的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按实退还给市社保处。对2001年5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婚知青,个人缴费累计超过上述同类人员缴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凭原始缴费发票到市社保处要求按实退还。
  四、对农婚知青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计入个人帐户后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标准的,自发文之日起按核定后的新标准进行计发。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农婚知青△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