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6-108019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6-000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06-11-30

成文日期:

2006-11-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6〕145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并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督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底限额)30万元及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
  (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上。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达到上述规模的,也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督。属于本市以上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招标项目或者授权招投标分中心招标的项目,应事先向市招投标办公室填报招标备案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三条规定限额以下但5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在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建的招投标统一平台(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并接受市招投标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市招投标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性项目,其合同主要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前款规定的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章 招标 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应在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推荐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然后根据规定确定其余合格的投标人。
  (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商品住宅等项目,必须在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3个及以上合格投标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招投标办公室初审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名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符合相关行业自行招标规定的条件,否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详见《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程序表》附后。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规范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件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方式及金额;
  (七)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市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
  (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申请人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提倡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潜在的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2.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拒绝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投标;
  3.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设置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
  财政性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有不良行为投标人给予拒绝的处理方式。其他招标人可以参照。
  第十二条 采用费率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入围投标人,且在开标时进行。入围参加投标的合格人数量按下列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的合格投标入围人不得少于8个;
  (二)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入围人不得少于12个;
  (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合格投标入围人不得少于8个。
  第十三条 法定限额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即可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起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认为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后,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到法定限额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相关时限要求经市招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可适当缩短。
  第十四条 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成本价收费,售出后不予退还。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返还设计文件后,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市招投标中心设立专户,实行统一收退。
  第十六条 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招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有弄虚作假嫌疑的除外)。其中属于财政性项目的,在合同签订前,合同主要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进行。
  第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专家应当从省、宁波市和本市分级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接受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督。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投标办公室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回避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旦承诺参加评标,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委员会对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2.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3.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废标条件的。
  (五)建立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结果有明显质疑或接到有效投诉,认为需要改变或者有可能影响预中标结果的,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再次评标,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直至重新招标。
  经后评估认定原评审结果显失公正且有故意行为的评标专家,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六)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评标办法可采用费率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评标报告按市招投标办公室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可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市招投标中心现场和指定的网站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招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报送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将财政性项目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市财政部门。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市招投标办公室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以及履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和监管,推进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规范监督、信用记录、报表统计、结果公示和廉政保障等制度。各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初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年度计划通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并在招投标项目结算审计前,将项目中标合同履行情况书面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市招投标中心要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硬件设施齐全、软件服务到位的交易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条件和方便。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履行中标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被调查(检查)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及时作出认定、制止、纠正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对市招投标办公室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招投标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市招投标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调查证实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督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未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而进行招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泄露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
  (三)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其代理业务;
  (四)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有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有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有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三十五条等情形之一的,都属违法违规行为,市招投标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宣布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暂停相关主体资格,给予其信用不良记录和公示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程序表


 

慈政办发〔2006〕145号附件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