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6-1080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6-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06-12-11

成文日期:

2006-12-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6〕149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慈溪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11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慈溪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党〔2005〕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在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意向用地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第二章 出让的管理与规定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的出让项目。
  第八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是全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出让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并受理出让投诉,履行除行政处罚权外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有形市场,在为出让人、竞买人和中介机构提供平台和相关服务的同时,协助出让人做好土地出让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编制出让文件,并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出让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督促出让人更正。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前5日将公告及相关文件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领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实行集体决策,如有出让底价的应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可。
  招标标底和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或竞买活动。
 

第三章 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招投标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拟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在市招投标中心及相关媒体发布。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由市招投标办公室监管人员当众开标,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代表、市级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范围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在相关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依照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拟定挂牌公告,并在市招投标中心及相关媒体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抄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备齐有关资料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招投标中心或有关媒介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对公告发布、受理报名、资格审查、召开答疑会、评标定标、拍卖挂牌现场、确定竞得人等出让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发布后,出让人按规定需要对出让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15日前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内容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未经备案,出让人不得擅自对出让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出让过程记录、成交确认书、合同副本等文本或文本复印件送市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对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法违规的情节和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对市招投标办公室移送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投诉,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在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一般应在3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作适当延长。查实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招投标办公室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或合同规定项目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用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六条 市招投标办公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招投标中心、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慈溪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慈溪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