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6-1080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6-0009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6-04-28

成文日期:

2006-04-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6〕4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2006年农业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努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继续深化救助体系,完善扶贫帮困机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按照“政府主导、慈善救助、各级参与、个人适当负担或由亲朋资助”的总体要求和分批、分年实施救助的原则,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基本达到消除无房户、解决危房户、改善缺房户的目标,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实施办法
  我市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将根据农村困难群众现有的住房状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92号)精神,采取新建、扩建、修建、置换等方式进行。
  (一)救助对象
  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应当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帮扶体系建设的意见》(慈党〔2003〕4号)中规定的助房帮扶条件。今年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为全市农村住房困难的低保户,明年起逐步解决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和因灾倒房户,应予优先解决。
  (二)救助形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将采取新建、扩建、修建、置换等方式进行。对无任何房屋的无房户,采取新建或置换的方式进行救助;对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到12平方米的缺房户,采取扩建或置换的方式进行救助;对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城建部门依照危房鉴定标准所认定的危房户,按照能修则修的原则,进行修建或置换;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不给予住房救助。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救助资金,按救助标准由市、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个人四级负担。其中,市负担70%,镇(街道、开发区)负担20%,个人负担10%;村(社区)负责落实建房用地、义务帮工、通水、通电、通路等资金。
  (三)救助标准
  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新建、扩建的使用土地面积标准按《慈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慈政发〔2002〕37号)要求执行,即小户(1—3人)最高不超过86平方米,大户(4人以上)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救助标准以市建设、物价部门公布的当年度砖混二等重置价为准,按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如家庭人口为1人的,再增加3平方米,即为15平方米。凡符合新建条件的,按照家庭实际居住人口计算救助面积和救助资金;凡符合扩建条件的,根据人均救助面积,按照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缺多少平方米救助多少平方米;凡符合修建条件的,修建费用按照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经评估核算后,进行救助;实施置换的,置换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家庭实际居住人口,进行救助。
  救助对象的建房收费,按照农民建房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批。
  1.个人提出申请。由户主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慈溪市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村初核。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的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确定救助对象,并公示7天且群众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上报镇(街道、开发区)。
  3.镇(街道、开发区)复核。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事业办牵头,会同城建等部门对救助对象的申请情况进行鉴定、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镇(街道、开发区)政务公开栏上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办公室。
  4.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办公室终审。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比例下拨住房救助资金,资金进入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帐户,工程开工时由村(社区)支付给救助对象50%的救助金,其余救助金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事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它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收费。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进度;市财政局要落实好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市建设局要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灾害防治和危房鉴定等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市规划局要做好建房规划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应优先落实救助对象的建房用地审批;市监察、公安、物价、税务、审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予以必要的监督、配合和支持。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组织,确定专门人员,落实配套经费。各村(社区)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由本村(社区)内部调剂建房用地,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对一些无自主能力建造房屋的对象,由村(社区)负责实施。
  (三)严格政策,依法办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各村(社区)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救助对象,防止暗箱操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把关,进行逐人逐户审核,并设立举报电话。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对不落实配套资金、不严格按照政策申报的,要责令整改;对因工作不到位、审查不仔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虚报冒领救助资金、非法买卖建房指标的,一经发现,要追回救助资金、取消救助资格和建房用地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房屋 救助△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