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07-125944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9-2007-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7-01-09

成文日期:

2007-01-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工商〔2007〕6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投诉、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9 00: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工商所(杭州湾分局),机关各科室(队),消协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投诉、申诉举报不断增多,给调处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和压力。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经营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投诉、申诉举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投诉、申诉举报工作、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投诉、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属食品质量申诉举报件的受理、调处等工作。各消协分会及工商所负责本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投诉件及申诉举报件的处理工作。市消协办公室负责属食品质量投诉件的受理、调解等工作。

二、在食品质量投诉件受理、调解过程中,有关单位应按《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办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确需抽样送检时,分局商品监测大队应积极给予指导、协助。

三、在食品质量申诉举报件受理、调处过程中,有关单位应按《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关于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涉检规程》(见附件)办理。

附件:《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关于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涉检规程》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关于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涉检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更好地维护申诉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件涉及食品质量检测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申诉举报的受理条件

受理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需经审核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或被举报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或举报要求,申诉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齐全;

(三)来人或来函书面申诉举报的,其形式要件符合国家总局相关规定;

(四)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诉举报的调处要求

各承办单位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应高度重视,并注意把握下列要求:

(一)对申诉件的调解,应当认真细致,避免因调解工作不到位而升格为向12315或上级部门举报;

(二)对举报件的处理,应当及时主动,避免因查处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举报升格或被媒体曝光。

三、涉嫌问题食品的检测

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申诉举报调处过程中,需要对涉嫌问题食品进行检测的,应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申诉件的调解,承办单位应当协调双方当事人订立检测协议,并将涉嫌问题食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二)对举报件的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受理或接受分流转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检查,确定涉嫌问题食品经营主体、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及销售流向,需要检测的,提请分局商品监测大队抽样检测;

(三)分局商品监测大队认为确需检测的,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抽样,举报件承办单位予以配合。分局商品监测大队决定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分局先行支付。

四、申诉举报的后续处理

分局商品监测大队应当在收到或出具检测报告当天,将检测结果告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以下后续处理:

(一)涉嫌问题食品经检测为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诉举报相关当事人并说明情况,终止申诉举报的办理。

(二)涉嫌问题食品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诉举报当事人。申诉件处理中,除了调解消费争议外,还应当对被诉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后续处理。举报件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被举报方予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