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89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7-001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07-10-29

成文日期:

2007-10-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7〕15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内涵和征管部门。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也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二)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收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在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颁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滞纳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加强出让地价管理,严禁违法压低地价供地。经营性土地(含工业用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政府出让规定相对应的最低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在确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经批准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依法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征收办法。市财政局必须设立“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定金)应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文件生效后,预付款(或定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出让土地逐宗进行明细核算和划解拨付。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土地出让收入,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二)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同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提出本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调整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预算,结合国务院及省、宁波市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的相关政策,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算核拨。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出让情况按月向市财政局送交土地出让收入分解清算单,列明税费分解情况和净收益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核准后应当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及时分解结算,并拨付有关费用,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上解,并对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分配划解。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市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把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关,依法向国有土地受让人催缴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分解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出租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按规定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支出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专户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管理和净收益分成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用途核拨土地出让收入;对未及时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应督促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催缴;对不符合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申请,不予以核拨;对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列入重点监察和审计范围。
  市财政、监察、审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案件的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案件,需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述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严格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或者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的行为;
  (五)设立“账外账”,不将土地出让收入(或预付款、定金)缴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行为;
  (六)违反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
  (八)违规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
  (九)其他按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收支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