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7-002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交通运输

发布日期:

2007-12-19

成文日期:

2007-12-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7〕17号

有效性:

废止

转发市车辆超限超载暨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慈溪市工程车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车辆超限超载暨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慈溪市工程车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慈溪市工程车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办法

市车辆超限超载暨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


  为巩固深化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暨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深入持久地推进治超工作,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工程车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办法。
  一、把好源头装载关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配合,督促山塘、采石场、砂场业主严格执行正规车辆规范装载标准,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并把“按标准规范装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作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列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者,由市安全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市公安局同时对其停批炸药、雷管。有关涉业镇政府与山塘、采石场、砂场签订年度安全责任状时,也应将此内容纳入,安全责任状按年度报市车辆超限超载暨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备案。
  二、把好工程车辆日常监管和运输关
  (一)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完善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对违反规定装载的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交通运管机构对在我市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但未按《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驻点地办理驻点运输登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的外省籍货运车辆,要加强监管。
  (三)公安车管机构在车辆注册登记、检测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对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不予年检,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
  (四)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对工程车辆的基础管理,建立车辆档案,落实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货运车辆、货运企业与市治超办信息共享。
  (五)按片区规划新建、租赁卸载场地,一旦发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责令立即就近卸载。
  (六)交通运管机构要依托运输协会加强对运输业主的教育和管理。
  三、把好施工单位车辆使用关
  (一)各项目业主要责令施工单位对使用的工程运输车辆实行登记制,对符合要求的编号登记并挂牌管理。施工单位要与运输经营户签订责任状,明确运输经营户若不按规定装载要负经济责任和安全责任,责任状按年度报市治超办。
  (二)市建设局要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以协会督促各建筑业企业规范装载,并不得使用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车辆和未办理驻点运输登记、缴纳相关税费的外省籍货运车辆。对管理不力或放纵、默许建材货运车辆违章运输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协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建设局实施重点监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机构、经费、安全保障
  (一)机构保障。市治超办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充实治超力量。
  (二)经费保障。治超人员、卸载场地及有关设施等日常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三)安全保障。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市公安局要及时出警,确保安全。同时,要为全体治超人员提供人身保险。






主题词:交通 车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