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07-58857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6-2007-0002

主题分类:

房地产

发布日期:

2007-06-14

成文日期:

2007-06-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建设〔2007〕10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市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我局委托慈溪市土木建筑学会,依据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宁波市地方行业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实际,编写了《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希各住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高度重视,宣传贯彻《导则》,狠抓落实,凡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应全面贯彻《导则》的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市质(安)监站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凡未按本通知执行的住宅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新建的其它房屋建筑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涉及设计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导则》列入质量要求专项条款,将通病防治列入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未按本导则实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需提供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验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A)。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B)。

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C)。

3 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并列入合同条款。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通病防治措施。

3.2.2 强化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控制点做法。选用标准设计时,选用的节点应明确,标准设计中部分须设计明确的材料及相关参数应设计到位。

3.2.3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在监督交底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检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核查。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施工环节应实行专人旁站式监督。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20mm。

4.1.2 房屋长度大于45m时,应设置伸缩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砖基础应采用水泥砂浆双面粉刷。

4.1.4 悬挑结构上砖砌体端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砖砌体应采取有效的防开裂措施。

4.1.5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阁楼层及一层和架空层的外墙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宜为120mm,纵筋不少于4Ф10,箍筋6Ф@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高度不小于90mm,纵筋不宜小于3Ф8,“∽”筋Ф6@200。窗台梁和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沿墙全长贯通设置,与柱或混凝土墙连接,宽度宜与墙厚相同。

4.1.6 混凝土多孔砖应以水泥为胶结材料,以砂、石为主骨料。严禁以石粉代替骨料。混凝土多孔砖的线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45%。

4.1.7 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宜增设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每层墙体半高处或窗台处必须设置沿墙全长贯通厚度不小于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水平系梁,水平系梁与柱或混凝土墙连接。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

4.1.8 框架结构中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9 当墙体采用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2001)及其它相关技术规定;抹灰前必须使用界面剂,界面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要求;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1.10 外墙宜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或外墙外保温措施。

4.1.11 屋面应进行保温设计,其传热阻不得小于1.26M2.K/W。

4.1.12 软土地基上底层分隔墙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梁。

4.1.13 构造柱柱顶柔性连接时节点做法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4.2 施工

4.2.1 施工单位采购的砌体材料其表面应有一定的粗糙度。

4.2.2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砂。

4.2.3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时间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状态下施工。

4.2.4 框架填充墙砌至梁底150mm~200mm处即暂停砌筑,间隔15d以后,方可补砌;补砌时,应注意砂浆饱满,并对其两侧竖缝用砂浆嵌填密实。

4.2.5 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2.6 墙面抹灰必须在砌体结构砌筑完成15d后进行。

4.2.7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

4.2.8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4.2.9 采用粉煤灰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砌筑时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水泥砂浆嵌实。

4.2.10 主体与阳台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予埋,位置、数量应正确。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00mm;短跨大于3.9m的板厚不宜小于120mm;相邻现浇板的厚度不应相差30mm以上。

5.1.3 现浇板配筋应按照“细筋密布”的原则进行设计。

5.1.4 现浇板最小配筋率应大于0.25﹪。

5.1.5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单元中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或增设放射形钢筋。设置双向双层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小于7Ф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并不得小于1.5m。

5.1.6 大开间(≥4.2m)的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

5.1.7 在现浇板平面尺寸急剧变化处、洞口削弱部位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应在板的上表面附加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5.1.8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大于240mm×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300mm。

5.1.9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大于C30时,应优先使用高性能混凝土。

5.1.10 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楼面活载标准值应按《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的规定,取4.0KN/M2。

5.2 施工

5.2.1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砂。

5.2.2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8﹪。

5.2.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提供使用外加剂各项性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的检测项目应包括收缩比率的指标,出具报告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为有效期。

5.2.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满足混凝土的工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收缩率较小的外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混凝土长期(一年以上)收缩试验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施工单位在采购混凝土时宜将对混凝土收缩的要求指标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5.2.5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控制在40﹪以内,每立方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kg,粉煤灰的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15﹪。

5.2.6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规定检查入模塌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60mm,其它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底层不应大于150mm。

5.2.7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尤其是板的负筋应设置通长双排铁马凳支撑。阳台、雨篷等悬挑现浇板的负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铁马凳支撑,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产生位移。

5.2.8 现浇板中预埋管线应避免集中布置,预埋管径应≦1/4板厚,管线必须设置在板厚中心位置;管线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穿越,确需交叉时,应采用线盒的方法处理;必要时预埋管线应采取增设钢筋网等加强措施;严禁电线管与水管交叉布置。

5.2.9 现浇板混凝土振捣时严禁漏振、过振,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

5.2.10 现浇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当覆盖有困难时,可采用养护剂养护。

5.2.11 在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可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确定)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也应避免超载集中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5.2.12 承重架、模板的选用、拆除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施工现场至少应配备两套模板轮番使用,竖向支撑应上下对齐。梁、板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5.2.13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宽度及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要求执行。后浇带的混凝土浇筑应在主体结构浇筑60d后进行。

6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必须设置防水层。

6.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180mm的混凝土翻边,与楼板一同浇筑。其楼地面标高应比相邻房间的楼地面低20mm~40mm。

6.2 施工

6.2.1 上下水管应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套管的坐标位置应准确。

6.2.2 预留洞口处理:套管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进行24h蓄水试验。

6.2.3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刷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在墙面收头的净高不得小于300mm。

6.2.4 厨卫间楼地面找平层应向地漏放坡0.5~1.0﹪,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2.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蓄水时间为24h。

6.2.6 烟道根部向上300mm的范围内宜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粉刷,或采用柔性防水层。

6.2.7 卫生间墙面防水砂浆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刮糙。

7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 外墙粉刷底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7.1.2 外墙粉刷面层宜采用混合砂浆,并应掺入抗裂纤维或其它抗裂措施。

7.1.3 外墙粉刷面层结合建筑要求设置分格缝。

7.1.4 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防水涂料。

7.1.5 凸出外墙面装饰线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为基材。

7.2 施工

7.2.1 外墙粉刷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数不小于2.5的中粗砂。

7.2.2 外墙涂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

7.2.3 外墙脚手架孔洞应按规范留置,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4 外墙粉刷混凝土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外墙粉刷砖基层应消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

7.2.5 墙面抹灰应在门窗框固定并嵌固密实后进行。

7.2.6 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的处理应符合本导则第4.1.8条要求。

7.2.7 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7.2.8 外粉刷必须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宜采用木条分割成型,木条取出后应在缝内涂刷一层防水胶,严禁采用塑料条嵌缝。

7.2.9 外墙涂料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

7.2.10 外墙饰面砖进场应按验收规范进行严格检查。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板件的饰面粘结力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110-1976)的规定,面砖嵌缝必须采用勾缝条挤压密实至出浆。

7.2.11 窗台、窗楣、阳台、雨篷、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12 粘贴面砖的外墙用防水砂浆刮糙时,门窗洞口四周墙面,刮糙底层与糙面层接搓位置必须错开。                                   

7.2.13 工程竣工前外墙面应选择代表性部位做淋水试验,淋水时间要大于2h,合格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8 门窗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七层及七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应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一~六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建筑外窗抗风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GB/T7107-2002)、(GB/T7108-2002)的规定。

8.1.2 非标门窗应有能指导施工的设计图纸,非标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8.1.3 塑钢门窗型材料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作防腐处理。

8.2 施工

8.2.1 严禁使用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的塑钢门窗和手工机具制作的塑钢门窗。

8.2.2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8.2.3 门窗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水泥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8.2.4 门窗安装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砖砌体按固定点预埋混凝土块,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8.2.5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塑、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中,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8.2.6 门窗框外侧的打胶槽口,宽度不应小于7mm,深度不应小于5mm,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8.2.7 门窗框出水口规范设置,推拉窗必须设置防脱落措施。

9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 屋面防水设计必须按《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防水等级不低于Ⅱ级的要求设防。

9.1.2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9.1.3 屋面宜优先选用防水、保温一体化材料。

9.1.4 瓦屋面宜采用挂瓦方式,与基层连接应牢固。

9.1.5 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厚度不应小于40mm,按“细筋密布”原则配筋。板分格缝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缝宽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12mm。

9.1.6 柔性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刚性保护层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刚性保护层的做法必须符合9.1.5条的要求。

9.1.7 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要求;变形缝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8 屋面沿沟应设置由于管道口堵塞而出现的防满溢构造措施。

9.2 施工

9.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9.2.2 卷材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槽内预埋防腐木条,收头处应加盖镀锌金属压条,厚度不小于1.5mm,钉距不得大于30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9.2.3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汽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

9.2.4 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浇捣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摊平并碾压后再放置满扎钢筋网片,然后铺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

2.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浆残留。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燥并清理干净后,用与密封材料相溶的基层处理剂涂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填衬泡沫棒、嵌填防水油膏,油膏厚度不小于15mm。分格缝上粘贴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养护时间不少于14d。

9.2.5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或2h淋水试验,平屋面应作蓄水试验。

10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10.1 施工单位

10.1.1 由专人负责测量,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10.1.2 主体施工阶段每层均应依据地面的控制点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如发现标高或轴线尺寸较大误差,应与设计单位联系及时处理。

10.1.3 加强对支模架、模板质量检查,并及时复核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楼板厚度。

10.1.4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5~2M2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10.1.5 拆模后及时复核室内标高、轴线位置。

10.1.6 依据每层的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弹出每侧墙面标高的1m线和地面的方正线。

10.1.7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

10.1.8 按《慈溪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验规定》和《慈溪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做好室内标高、轴线位置及现浇板厚度检测。

11 管线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11.1 设计

11.1.1 住宅工程管线设计宜采用管线综合,各类管道宜敷设在管道井内,各类线缆宜敷设在金属线槽或钢管内。

11.1.2 住宅工程管线施工图设计应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套管预埋位置、出楼地面或墙面尺寸应明确。

11.1.3 楼层中预埋的管线应优先布置在钢筋混凝土梁中。

11.1.4 伸出屋面管道节点应按9.1.7条规定执行。

11.2 施工

11.2.1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预埋管线保护,在浇筑混凝土时确保成品质量、控制位移及防止堵塞现象。

11.2.2 预埋套管坐标位置应准确,不应后凿洞。

11.2.3 现浇板中预埋管线施工应按5.2.8条规定执行。

11.2.4 伸出屋面管道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汽层施工时,按9.2.3条规定。

11.2.5 完工后严格执行各项实侧和试验要求,确保管线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附录A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度服互访挂号费 (施工单位)

由你公司承建的度服互访挂号费 工程以下内容列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

1、墙体裂缝防治

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

3、楼地面渗漏防治

4、外墙渗漏防治

5、门窗渗漏防治

6、屋面渗漏防治

7、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

8、管线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9、其他

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有效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务求实效。请参照《慈溪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度服互访年度服月度服日前报我单位批准。

、互访挂号费 (建设单位章)

度访年度服月度服日

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注:本任务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各一份。

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结构层次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序号 防治项目 主要措施

1 墙体裂缝

2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

3 楼地面渗漏

4 外墙渗漏

5 门窗渗漏

6 屋面渗漏

7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

8 管线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附件:度服互访份。

附录C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结构层次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防治项目完成情况

主要防治监督措施

平行检验内容及结果

防治成果评 价

备 注

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

附录D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导则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