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80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07-0007
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07-08-20
2007-08-17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07〕121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制订的《慈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慈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市环保局 二○○七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推动“三个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甬环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一)严把建设项目受理关,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1.不予受理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选址、选线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应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章但没有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项目;公众参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要实行审批制但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2.在审查阶段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予审批:原有治污设施不完善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满足不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的措施实现“增产减污”的项目;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原审批的建设项目已投入正式生产而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或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新、扩、改建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无法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的项目;在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或本企业没有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要求的项目;拟采取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项目。
3.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新、改、扩建的项目建设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的环境管理
1.严格控制高水耗、高能耗、重污染项目的建设。
严格控制建设高耗水项目,扩、改建项目应做到“增产不增水”。
印染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印染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环发〔2006〕120号)的相关要求。
电镀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关于下发进一步规范电镀企业(车间、工序)整治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甬环发〔2003〕102号)的相关要求。
2.新、改、扩建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凡国家和省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标准;对国家和省未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建设项目所采用工艺的主要指标应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推行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相关要求,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应当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都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规定以不同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公众参与专章。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将在慈溪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有关信息。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再次征求公众的意见。
(四)认真执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建设化工石化类和排放污水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区建设易燃易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章节。环境风险评价应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物理化学性质、毒性指标和危险性;针对事故情况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从保证环境安全方面进行环境风险事故影响预测,评估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危害;提出并落实防范应急预案和减缓、控制事故影响的措施。
(五)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新增总量替代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的落实为前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必须论证新增污染物调剂方案的可行性。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区域内其他企业调剂的,应提交具体的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
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必须明确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的替代要求与措施;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需要替代的污染物削减方案措施没有落实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总量控制暂时考核COD、SO2两项指标。
其中,建设项目COD新增量与减排量按1:1.5比例削减;建设项目SO2新增量与减排量按1:1比例削减。
二、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市环境监察大队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单位,具体负责设计阶段的环保同步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镇(街道)环境监察中队参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与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每月一次抄送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各镇(街道)环境监察中队。环境监察机构对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
根据《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通知》(甬环发〔2005〕100号)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包括冶金、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在市环保局的监督管理下,实行由项目业主、承建商、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三方”管理体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要作为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验收条件之一。
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监管
全面掌握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督促已建成的项目申请试生产。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大队要组织环境监察中队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在一周内完成。对已完成试生产核查的建设项目,经核查符合环保要求的,在取得同意试生产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试生产,经核查不符合环保试生产要求的,出具不允许进入试生产的书面意见。对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试生产。对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从严查处。
(二)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对原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增加以下几项验收的内容:一是要考核项目清洁生产工艺指标;二是要有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交的现场检查的监察报告;三是对应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提交的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2.强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对重大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审查引入专家审查机制;在验收过程中对重点区域的重污染项目和存在厂群污染纠纷的项目实行突击抽检,确保经验收的项目不留污染隐患。
(三)对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应从严要求和处理
1.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先进,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状况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后评估报告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2.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落后的项目,在建设单位未达到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要求前,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
3.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规模进行建设(批大建小),但国家产业政策又有明确的规模限制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达到规定的建设规模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4.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规模进行建设(批小建大),新增部分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先进,污染物排放状况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后评估报告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新增部分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落后,污染物排放状况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报批。
5.对治污设施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规模不匹配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