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81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07-0001
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007-08-24
2007-08-22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07〕62号
废止
中心镇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节点。推进中心镇的培育,增强其集聚、辐射和对片区建设的带动功能,有利于加快新型城市化、壮大市域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中心镇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我市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目标
城镇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区人口集聚率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达到“十五”末省县级市城区水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竞争实力不断增强,三次产业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非农从业人员比重达到80%以上,年财政总收入比2005年翻一番。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地发展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超过全省平均指标水平,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二)中心镇培育工程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突出中心镇在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加强中心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根据中心镇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强镇。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引导中心镇区域范围内和周边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坚持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实现产业功能区城镇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创新产业功能区的开发和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发展商贸、物流和特色旅游等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3.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中心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和完善“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等设施,解决农村社会事业资源短缺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心镇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制度,发挥中心镇的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4.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提倡和鼓励中心镇与周边镇共建共享。建设和完善“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应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
二、对中心镇培育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心镇培育和壮大的财政体制,适度调整分成比例,加大扶持力度。
2.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除按规定上缴上级部分以外,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镇适度倾斜。
3.宁波市财政补助我市中心镇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市财政以1:2的标准进行配套。
4.中心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1.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单独列出一定数量的计划内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中心镇发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下达给中心镇。
2.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做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适度调低中心镇农保率,中心镇农保率标准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鼓励和支持中心镇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
4.建立城乡用地置换机制。对按规划向镇建成区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农村建房指标允许在镇内自行调剂。
5.建立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心镇分中心,扩大试点镇的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
(三)扩大行政管理权限
1.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经济或社会管理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范围内配置工作人员。积极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
2.在符合“一中心、四片区”的规划前提下,镇政府负责镇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镇域内建设项目(除经营性土地外)的“一书二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一证”(即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送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过印、备案、颁发证件。
3.建立市招投标中心中心镇分中心,对500万元以下项目自行招投标,并报市招投标办及市招投标中心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鼓励发展行业有关规定及资金、能源、原材料和外汇等自求平衡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镇政府自行办理备案、核准和审批,并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其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会审。
(四)推动中心镇人口集聚
1.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具备落户条件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
2.新落户人员在就学、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3.新落户人员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4.推进镇中村撤村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原村民(社员)、居民的各项政策不变。
三、加强对中心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我市长远发展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中心镇培育工程的紧迫性。各职能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研究解决中心镇发展中存在的制约和矛盾,积极支持和指导中心镇培育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将对中心镇培育工作的进展情况实行专项考核。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慈政发〔2003〕50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中心镇△ 改革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