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84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7-0011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7-09-19

成文日期:

2007-09-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7〕13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生态墓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生态墓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慈溪市生态墓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墓葬专项整治的通知》(甬党办发〔2006〕49号)精神,规范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建设,推动“绿化殡葬”发展,消除“青山白化”现象,根据国务院、省、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生态墓地:是指提供骨灰安葬而不影响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骨灰存放处:是指提供集中安放骨灰服务的场所。
  墓地单位:是指申请建设生态墓地、管理生态墓地,向用户提供墓位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用户:是指为死者获取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墓地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沿海地区推行以骨灰存放处为主的葬法,沿山地区推行以生态墓地为主的葬法。
  第四条 生态墓地可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由镇(街道)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用地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确定。每个骨灰存放处存放量不少于2000格位。
  第五条 生态墓地建设要和“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海塘、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耕地、林地和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坟墓整治、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要与城乡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生态墓地的葬法含树葬、花葬、草坪葬、山崖葬、骨灰存放处(堂、廊、塔)等。生态墓地骨灰必须深埋,地表无坟头;墓碑面积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已建的墓地、墓区要植树种草,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生态墓地同一墓区内的墓式、朝向、花木品种和墓碑的形状、大小必须统一。
  生态墓地绿化覆盖率须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公益性墓地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涉及“三沿五区”拆迁的坟墓(遗骨)一律实行生态葬法。
  第八条 生态墓地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成本核算,由物价部门核定。
  提供骨灰安葬、寄存的殡葬服务收费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公墓业专用发票。
  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 墓地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护墓穴、绿化和墓区其他设施。
  墓地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文明服务。
  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生态墓地的管理,市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对生态墓地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墓地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位,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墓地单位提供墓位,应当发给用户墓位使用证书。
  墓位使用证书是墓地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位规格、位置;
  (四)墓位使用年限;
  (五)墓位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墓地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位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镇(街道)统一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生态墓地建设审核时,墓地单位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
  (四)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生态墓地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从紧控制墓区建设面积,首期建设以10亩以内、3亩以上,先小后大,逐步扩展。
  生态墓地竣工后,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墓地单位即取得服务许可资格,可开业从事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墓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兴办生态墓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墓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