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7-125885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7-001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7-09-19

成文日期:

2007-09-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7〕136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慈溪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慈溪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及配置内容
  (一)本规定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本级行政机关和下属全额、差额事业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的常用办公设施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常用办公设施,具体包括:办公家具、空调、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摄像机、投影仪、数码相机、电视机、车辆等。
  二、配置原则
  (一)效益原则。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务必做到“节俭、实用、必需”。
  (二)按需配置原则。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应结合各单位已有设备和实际工作需求情况进行配置。
  (三)逐步到位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对上级有规定要求或急需配置的单位优先保证。现有常用办公设施在能满足单位基本工作需要前提下,原则上不予新增和更新。
  (四)政府采购原则。购置常用办公设施均实行政府采购。
  三、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便携式电脑、投影仪配置数量和标准
  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便携式电脑及投影仪的,原则上每单位限配1套,因执法(纪)及现场办公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配便携式电脑。便携式电脑单价控制在10000元内,投影仪(含幕布)单价控制在15000元内。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置便携式电脑和投影仪,但因现场执法、网络管理、多媒体教育等因素确需配置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经核准后配置。
  (二)空调、电视机配置数量和标准
  1.空调配置数量按机关事业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会议室数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功率大小以办公室面积大小按经济实用原则确定。
  空调功率单台限价标准:1匹挂式控制在1500元内,1.5匹挂式控制在1900元内,2匹挂式控制在3400元内,2匹立式控制在3100元内,3匹立式单相控制在4300元内,3匹立式三相控制在4600元内,5匹立式三相控制在7200元内。
  2.机关和独立办公的事业单位,可配置电视机1台,单价控制在5000元内。
  (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一体机配置数量和标准
  1.机关及1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配置复印机、传真机和扫描仪各1台,对单位人数虽不足10人,但独立办公并具有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可按上述标准配置。
  20人以上的机关及4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代理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配置一体机1台,但不再同时配置复印机;40人以上的机关及5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配置一体机和复印机各1台。
  2.一体机单价控制在30000元内,复印机单价控制在15000元内,传真机单价控制在2500元内,扫描仪单价控制2000元内(专业技术指标要求高的控制在8000元内)。
  (四)数码相机、摄像机配置数量和标准
  1.机关和1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及人数虽不足10人但独立办公并具有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可配置数码相机1台;对执法(纪)工作量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增配。数码相机单价控制在2000元内,专业技术指标要求高的控制在3000元内。
  2.机关及具有执法任务或有多媒体教育等特殊要求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单位可配备摄像机1架。摄像机单价控制在10000元内,专业技术指标要求高的控制在15000元内。
  (五)车辆配置数量和标准
  1.机关车辆配置数量: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9号)明确的车辆编制,以及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增编后的实际数量进行总量控制。
  2.单车标准(含车辆附加税):单位车辆定编在3辆及以下的,1辆为25万元以下车辆、1辆为20万元以下车辆、1辆为15万元以下车辆;
  单位车辆定编在4辆的,2辆为25万元以下车辆、1辆为20万元以下车辆、1辆为15万元以下车辆;
  单位车辆定编在5辆的,2辆为25万元以下车辆、1辆为20万元以下车辆、2辆为15万元以下车辆;
  单位车辆定编在6辆至20辆的,2辆为25万元以下车辆、2辆为20万元以下车辆、2辆至16辆为15万元以下车辆;
  单位车辆定编在20辆及以上的,3辆为25万元以下车辆、3辆为20万元以下车辆、14辆及以上为15万元以下车辆。
  3.各单位配置的车辆,若遇以下情况可申请更新:一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的;二是因损坏严重且无修复价值的;三是一次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
  4.上述车辆均为2.0排量以下国产车辆。市级领导用车配置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车辆配置参照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六)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桌、椅、柜、沙发等办公家具最高控制标准为,机关领导(局级正、副职)每人10000元内,机关中层及事业单位负责人(正、副职)每人4000元内,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每人2000元内。
  2.会议室:10—20人会议桌控制在4000元/张之内,20—30人会议桌控制在7500元/张之内,凳椅控制在200元/条之内。
  3.接待室:局级单位接待室家具整体控制在10000元内,局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接待室家具购置经费。
  (七)台式电脑配置数量和标准
  台式电脑及打印机配置数量:机关单位根据单位实有在编在职人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逐步配备,原则上每人1套。但对2人及2人以上合用办公室的,其打印机一般配置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原则上不予配置,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核准后方可配置。事业单位台式电脑及打印机配置数量,由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性质,提出配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核准。
  台式电脑单台配置标准控制在5000元内,专业技术指标要求高的控制在8000元内;单台A4打印机控制在1300元内(专业需求A3打印机的单台控制在6000元内)。
  四、其他事项
  (一)经市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独立办公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临时机构,其常用办公设施的配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机构撤销后,其办公设施一律上交市财政局。
  (二)本规定中各单位配置的常用办公设施除车辆、办公家具外,更新年限不少于5年。
  (三)本规定中所涉需增配办公设施数量和购置专业指标高的办公设施的,由相应机关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审核后,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对便携式电脑需公款无线上网的,须报市监察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专用装备的配置,由相关单位根据上级业务部门配置要求,制定本市专用装备配置标准方案,按预算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视财政财力状况逐步配置。
  (五)本规定中常用办公设施的配置最高限价,因市场价格变动需作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固定资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