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8-111752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08-0017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2008-01-10
2008-01-08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08〕5号
废止
为切实提高我市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建设和谐慈溪,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实际,按照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残)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向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区域联营、委托承办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居家养老(残)服务组织和服务实体,力争近年内城区居家养老(残)服务面覆盖80%以上的社区。到“十一五”末,全市初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界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残)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老年福利设施比较健全,老年产业服务有较大发展,基本满足居家老年(残疾)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
3.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
4.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
5.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二、实施内容
(一)统筹规划,提升社区养老(残)服务功能,积极发展多元化的服务主体,完善多样化的服务设施,建立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服务队伍,推进社区养老(残)服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养老(残)服务中的作用,为居家养老(残)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及精神慰藉等各方面的服务。
(二)对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且家庭无法实施有效照料,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对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养老(残)人员,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其中对日间无人照料的独居、空巢、高龄老年人,以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形式引导其自费购买服务;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体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三、实施方法
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以城区为重点并在有条件、有需求的农村逐步推行,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街道协调、社区操作”的工作思路,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模式的居家养老(残)服务实体。各地要加强调研,以社会需求为向导,综合考虑人口集聚、资源分布等因素,合理布局选址,设置居家养老(残)服务点,确定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支持社区联办或跨区域发展。
1.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站)。在中心城区建立一所室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设有食堂或配膳中心、“日托”休息室和文化娱乐室的市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为居家养老(残)服务提供工作平台。各镇(街道)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十一五”末建立1所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站)。
2.扩展功能,打造养老机构的“十分钟”生活服务圈。要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资源,拓展外向服务,为附近社区居家老人(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
3.鼓励发展家庭日托养老(残)点(所、室),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托老(残)所,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残)服务。
4.积极引导,促进社会养老(残)服务业发展。各地可以公开招标、委托服务等形式,引导服务企业进社区,提供质优价廉的居家服务,承接政府购单服务项目;鼓励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办服务,推动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形成方便快捷的社区居家生活服务圈。
(二)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努力构建效益型服务网络。
1.积极构建和谐社区居家服务联盟。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文化宫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残)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提倡“一室多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要积极牵线搭桥,引导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加盟为老(残)服务体系,发挥其行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开展助老(残)公益服务和诚信便利服务活动,促进养老(残)服务社会化。
2.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运行体系。实行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残)服务组织协同合作、分级实施,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对象大众化、服务人性化、手段信息化,专业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残)服务新体系。
社区(村)要依托社区(村)居家养老(残)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老年人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法律、安全进社区活动;组织和动员社区工作者、居家养老(残)服务员、社会志愿者、老年(残)互助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开展敬老承诺、养老(残)结对、助老(残)捐赠、爱心帮扶等活动,为居家老年人、残疾人特别是高龄、空巢家庭和困难残疾老人提供日托、餐饮等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
镇(街道)要建设以“一站式”服务为特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服务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服务实体的质量评估、业务流量统计、补助经费结算和服务纠纷矛盾调处等。有条件的服务中心还应创办区域性、特色性或专项性服务项目,为各社区提供服务支撑。
市养老(残)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基层服务的检查监督,指导各地抓好服务操作规程、服务评估体系建设;协调各地做好大型连锁经营服务企业进社区工作;配合市级有关部门,抓好全市居家养老(残)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及有关年度检测等工作。
3.构建居家养老(残)服务信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老年(残疾)人电子档案,开通社区养老(残)爱心服务热线,建设社区电子服务网络平台、老年(残)安全保障和紧急呼救服务系统等。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实现覆盖全市的,集信息采集发布、调控管理、服务评估等功能于一体,并与其它综合性的公共服务网络互连互通的养老(残)服务专网,促进居家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2008年,市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扶持城区及其它开展居家养老(残)生活服务的社区,为高龄空巢家庭安装“一键通”平安呼援服务电话或结对帮扶“爱心门铃”。
(三)加强队伍建设,逐步规范管理。
加强居家养老(残)服务员、志愿者和市场化服务人员等队伍建设,重视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专业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各镇(街道)可视情将居家养老(残)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保障社区服务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服务激励机制,大力发展志愿者等公益服务队伍,促进服务队伍组织化和规范化发展。
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人员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残)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老年(残)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市、镇(街道)安排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残)福利性服务补贴及社区养老(残)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补助等。
(二)实行政府“购单”或服务补贴。经自愿申请和公示审核,由政府出资为核定对象购买一定量的免费服务或实行消费补贴。市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补贴经费由市民政局按照核定标准按季直接拨付;其他单位补贴经费拨付到镇(街道),由镇(街道)落实到社区。社区服务单位按照独立经营、略有盈余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补贴费发放落实的具体形式由各镇(街道)联系实际确定。
1.特殊困难对象: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无法自理,且家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料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对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每周免费送5小时的生活服务,累计月免费服务不超过20小时;对70周岁以上生活半自理的老人(孤老或病残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每周送2小时,平均每月不超过10小时服务。每小时服务价格另行确定。
2.特殊照顾对象:指有一定经济能力、年满80周岁而又日间无人照料的独居空巢老年人,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照顾对象。市财政按每户每月100元补贴标准下拨,主要用于社区日间安全巡视、生活帮扶等。
3.餐饮补贴:在政府扶持的社区老年食堂等服务机构就餐的,低保家庭老年(残疾)人按就餐标准的40%—60%给予资助,其他补助对象视情给予适当资助。
(三)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实体。
1.对创办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镇(街道)应同比例配套补助。2010年底前,对集体投资新创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机构,经核定后由市财政按规模给予社区(村)10万元以内的开办补助,对规模较大的可视情增加补助,补助的重点为地上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备添置。
2.设立社会公益服务岗位。福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残)服务中心(站),可由镇(街道)根据辖区服务人数、功能设置等情况,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设置公益性岗位,按实际需求配备一定的专业服务员,落实工资待遇。社会公益性岗位专业服务人员应优先招聘“4050”等本地失业下岗或就业困难人员,所需费用由市负担60%,镇(街道)及用人单位负担40%。
对开设有日托服务(入户护理)及餐饮服务但暂未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社区,可根据《浙江省社会福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浙发改〔2007〕296号)要求,以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其他承接政府补贴服务项目的居家养老(残)服务机构可参照给予一定补助并接受价格和服务质量监管。
(四)合理规划,妥善落实服务场地。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居家养老(残)服务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居家养老(残)服务用房应具有提供日间托管、饭菜制作及就餐、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要整合各种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老社区的居家养老(残)服务用房由各镇(街道)统筹安排,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设立服务用房专项资金等方式,以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有条件的农村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残)服务设施的建设。
(五)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67号),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养老(残)服务机构用电、用水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支持养老(残)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向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大力培育老年服务市场,规范老年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老年服务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督,必要时实行定价立项指导和群众听证制度,努力创造老年人放心消费的服务环境,不断促进老年服务市场的成熟和老年服务产业的壮大。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作为“解难创优、爱心帮扶”活动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明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文广、卫生、教育、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供电、残联、老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处理,确保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继续在市民中广泛深入开展敬老养老、扶贫济困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要加强居家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家庭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家属自觉履行好赡养、照顾和监护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残)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务求实效。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要求细致、社会影响深远的民生工程。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需求,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库,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实做细工作。既要尊重老年人的意见、体现群众意愿,从服务机构的选址、项目的设立和定价、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等方面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等,同时也要严格把握工作各个环节,充分整合资源,协调配合,稳步推进,从城镇社区逐步向有条件的农村拓展,努力适应居家养老(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残疾人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