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8-111754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08-0003
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08-01-25
2008-01-25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08〕18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城镇非农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主体
(一)市建设局为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地产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廉租住房的产权产籍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对象
市域范围内取得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三年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在10年内转让的住房应当计算在内)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家庭收入的核定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执行,核定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为低收入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一)现有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10年内已交易过户的私有住房,包括自建房、祖传私房、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以及货币安置的被拆部分面积;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三、保障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单身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今后市政府根据本市住房平均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适时调整保障面积标准。
四、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保障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三)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一般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对已承租国家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慈溪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的说明;
4.现有住房状况说明。
(二)审批。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属地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市民政部门对公示对象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出具最低收入或低收入证明。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公示对象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和各单位、部门出具的意见进行汇总,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审批。
对于批准实行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属地社区居委会和其现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批准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民政、总工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复核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权益保障
(一)对实行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实行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65%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实行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政策租金标准收取;对实行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上浮50%后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本市公有住房政策租金标准收取。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自行负担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
(三)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市住房保障机构自配租批准之日起逾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由该家庭自行租赁他房过渡,过渡期间实行租金补贴。
(四)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政策实行租金减免。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市场情况调查确定,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日常管理
(一)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的;
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因房屋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市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了解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而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保障面积标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充分听取保障家庭成员的申辩,经核实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五)市住房保障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给予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房期限。退房期限内的租金按照公有住房政策租金标准收取。
(六)实物配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产权管理
(一)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产权产籍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档案,结合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达到房屋安全使用标准。
九、建设要求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每套50平方米以内。
十、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2.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3.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管理,市住房保障机构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开支。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廉租住房建设中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对廉租住房购置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附则
(一)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有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罚则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罚则规定进行查处。
(三)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30日印发的《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05〕8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