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2007—2010)

发布日期:2008-01-31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和相关法规政策,深化《慈溪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的有关内容,针对当前慈溪市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为本市城镇非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一)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落实《慈溪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三)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与慈溪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加大综合调控力度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条 编制重点

  在客观分析慈溪市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阶段目标,综合考虑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承载能力,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目标和时序,提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编制本规划。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四)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六)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

  (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88号);

  (九)《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16号);

  (十)《慈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7号);

  (十一)《慈溪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慈政发〔2008〕18号);

  (十二)《慈溪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

  (十三)《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

  (十五)慈溪市中心城区内已批租土地、收储土地情况和其他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安排。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7年—2010年(“十一五”期间)

  第七条 规划建设范围

  慈溪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

           第二章 保障对象、总量和制度

  第八条 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非农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九条 保障总量

  根据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慈溪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慈溪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总量为中心城区城镇非农居民总户数的5%。

  根据《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人口将达到40万人(约16万户),则“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非农居民人口约为30万人(12万户),需要纳入住房保障的人口为15000人(约6400户)。现已建保障性住房2359套,可保障2359户,至“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还需住房保障的约4000户。

  第十条 保障制度

  (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保障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对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对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

  2008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单身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对实行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实行租金补贴的低收入家庭按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6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在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基础上,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结合旧村改造、商品住房开发配建等形式实施。集中专项建设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评分、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5%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三)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1.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

  为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创新保障思路,试点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年轻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2.合理制定经济租赁住房政策

  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参加工作不足10年且无房的城镇非农年轻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家庭。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第三章 规划目标与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非农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中心城区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暂住人口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镇非农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设总量

  规划确定至“十一五”期末住房保障人数1.5万人, 约6400户,需保障性住房6400套。

  现已经建设保障性住房2359套(经济适用住房2265套,廉租住房94套),本规划期内需要建设保障性住房约4000套,住房建筑面积为27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600套,廉租住房270套、经济租赁住房130套。4000套保障性住房中集中建设3700套,配建300套。

            第四章 用地布局

  第十三条 布局原则

  (一)综合考虑就业与居住均衡发展需求。

  (二)采用“集中”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以集中建设为主、商品住宅房开发中配建为辅。

  (三)建设用地应选择政府已经收储地块或者计划收储地块,以确保规划的实施。

  (四)建设用地周边应具备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区块用地布局

  为保障规划的可实施性,统筹协调现状与规划保障性住房的布局,规划确定保障性住房主要集中在城市北部和东部,重点是星光地块(曙光三期地块)、界牌地块、梅林地块,以保证相对合理布局,满足各区域居民的使用需要。

  总计安排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用地面积约21公顷,建设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5.2万平方米,3700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400套、廉租住房240套、经济租赁住房60套。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一览表

  地块

  名称 地块面积(公顷)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房及公共配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套) 廉租住房(套)经济租赁住房(套) 总计(套)

  星光

  地块 5.58 89280 1.6 66900 22380 900 60 30 990

  界牌

  地块 10 160000 1.6 120000 40000 1650 80 20 1750

  界牌地块二期 2.7 43200 1.6 32400 10800 425 50 5 480

  梅林

  地块 2.7 43200 1.6 32400 10800 425 50 5 480

  总计 21 335680 251700 83980 3400 240 60 3700

  第十五条 配建布局

  为避免低收入家庭住房过度集聚,规划在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部分小户型住房,用作保障性房源。

  “十一五”期间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300套。其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30套,配建经济租赁住房70套。

  配建保障性住房一览表

  建设年份 配建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经济适用

  住房(套) 廉租住房(套) 经济租赁

  住房(套) 总计(套)

  2007—2008 6700 80 10 20 110

  2009 3900 40 10 20 70

  2010 7000 80 10 30 120

  总计 17600 200 30 70 300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

  维护被保障群体的利益,合理设置和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供便捷的居住生活服务。同时,提供适宜的采光、日照、通风条件,严格执行噪声防治标准,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间和绿地,形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

  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第五章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总体安排

  第十七条 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

  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城中村改造采用成片改造和梳理改造等多种方式,重点是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改善交通条件,提高环境质量。

  第十八条 改善旧住宅区居民居住条件

  科学制定整治计划,以街道为主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旧住宅区居民居住环境。对整治后的旧住宅区通过实施物业管理或采取社区自治管理等方式巩固整治成果。

  第十九条 多渠道解决暂住人口居住问题

  健全住房服务体系,统筹规范城乡住房出租服务,向暂住人口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点的建设按《关于加快暂住人口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若干意见》(慈党〔2007〕2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建设和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2007—2008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100套。其中集中建设990套,商品房配建110套。集中建设安排在星光地块。

  2009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820套。其中集中建设1750套,商品房配建70套。集中建设安排在界牌地块。

  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080套。其中集中建设960套,商品房配建120套。集中建设安排在界牌地块、梅林地块。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表

  年 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套)

  建设形式 集中

  建设 配建 集中

  建设 配建 集中

  建设 配建

  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套) 900 80 1650 40 850 80 3600

  廉租住房套数(套) 60 10 80 10 100 10 270

  经济租赁住房套数(套) 30 20 20 20 10 30 130

  总计(套) 990 110 1750 70 960 120 4000

  1100 1820 1080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及安排

  (一)资金来源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1.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2.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3.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财政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规划期内共需资金11378万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启动资金6360万元,廉租住房需要3910万元,经济租赁住房需要1108万元。

  (二)资金安排

  规划期内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可由开发商代建。规划期内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38000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63639万元。启动资金按照建设资金的10%计,则需启动资金约6360万元。

  2.廉租住房

  规划期内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3210万元。

  规划期内配建廉租住房建筑1500平方米,配建部分由政府结合商品房开发土地拍卖条件设置确定保障性住房面积,暂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资金450万元。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需250万元。

  本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及租金补贴共需要资金3910万元。

  3.经济租赁住房

  规划期内集中建设经济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478万元。

  规划期内配建经济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配建部分由政府结合商品房开发土地拍卖条件设置确定保障性住房面积,暂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资金630万元。

  经济租赁住房需要资金1108万元。

  4.保障性住房年度资金计划表

  年

  份 经济适用住房启动资金(万元)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所需资金(万元) 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万元)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万元) 集中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所需资金(万元)配建经济租赁住房所需资金(万元) 总计(万元)

  2008 1683 803 150 84 239 180 3139

  2009 3087 1070 150 83 159 180 4729

  2010 1590 1337 150 83 80 270 3510

  合计 6360 3210 450 250 478 630 11378

            第七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局为市住房保障机构。市建设局应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具体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有序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实施。以年度计划实施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确定的建筑面积和住房建设用地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第二十五条 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让低收入家庭能真正租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

  第二十七条 抓好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慈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