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8-111770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08-0016
政务综合类,畜牧业
2008-05-29
2008-05-2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08〕58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制定的《慈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慈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二○○八年五月)
为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方案》等规定和生态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结合《慈溪生态市建设规划》要求,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河网的环境保护,通过调整不合理的布局,建立与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意义
科学地实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非禁养区的划分,按不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使畜禽养殖的规模、区域和种类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实施本办法,有利于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泄物到“十一五”末能得到有效治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探索符合本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按照综合利用优先及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解决我市环境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全面培育我市农村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六)《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7号);
(七)《关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八)《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农专发〔2006〕24号);
(九)《宁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方案》。
四、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环境规划相结合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六)坚持环境法制与提高生态文明相结合原则。
五、用语释义
(一)禁养区: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即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放养畜禽类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即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指允许畜禽养殖的区域,即可以适度规模发展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包括屠宰场、畜禽调运站,不包括以娱乐、医用、观赏为目的的各类畜禽场):指实现规模化和圈养,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的猪场,10头及以上的牛场,50头及以上的羊场,300只及以上的兔场,1000羽及以上的鸡场,500羽及以上的鸭场(包括鹅场),以及多点连片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所。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
(六)畜禽养殖户:是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七)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饲养方式。
(八)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六、区域划分
根据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市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
(一)禁养区
1.中心城市区域
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和杭州湾新区核心区块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8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
2.市域功能区域
(1)十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即集雨区)和二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
(3)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4)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3.市域三横十一纵骨干河道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主要河道,包括:南北向河道两侧各200米,东西向河道南向侧200米、北向侧100米以内的范围。
4.市域四横十纵道路和其他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外沿各100—200米以内范围。
5.城镇区域
(1)各镇(街道)的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2)独立于城镇居民区以外的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8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
(3)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6.其他保护区域:即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中心城市区域
除城市建成区以外且在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区域
(1)各镇(街道)除建成区外,城镇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2)各村除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外,村庄建设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
3.河道及道路
(1)除市域禁养河道外的河流及河流两侧(南北向河道两侧各200米,东西向河道南向侧200米、北向侧100米)以内的范围。
(2)市域四横十纵道路和其他主要景观道路禁养距离外沿延伸各200—300米以内范围。除市域禁养道路外的其他道路两侧外沿各200米以内范围。
(三)非禁养区范围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七、管理办法
(一)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1.禁止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坚决清理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对零星散养的各类畜禽养殖状况加以整治。
2.转变水禽养殖方式,实行水禽上岸(水塘或筑塘)养殖,禁止在河道(网)内放养。
3.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实行过渡期管理。首先关闭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境较敏感地区和人畜混居的养殖场、群众投诉热点场。不得再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如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要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旱作类标准;如特殊因素必须排放的,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必须严格控制。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实行关停或搬迁。
4.对农户庭院饲养,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食为主的家禽,严禁猪、牛等家畜的饲养。
5.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未经许可将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的管理要求
1.依法加强限养区的管理,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促进养殖业从限养区向非禁养区转移和发展,并最终实现禁养区环境管理。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视规划建设需要随时实行搬迁或关闭,对违法在建和违法已建未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责令拆迁。
2.对目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沼气工程治理养殖废水的养殖场,必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措施,废水要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旱作类标准;如特殊因素必须排放的,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必须严格控制。
3.对达不到《宁波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项目验收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或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关停或搬迁。
(三)非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1.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镇容镇貌、村容村貌,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2.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或者污水等,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在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养殖场周边必须植树,以美化环境,改善场容场貌,在场内空置地带种树种草,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
4.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合理布局,在城市建成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5.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沼气工程治理养殖废水的养殖场,必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废水要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旱作类标准;如特殊因素必须排放的,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必须严格控制。
6.对达不到《宁波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项目验收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或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实行关停或搬迁。
7.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申报工作,对达到技术规范和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全达标的发放临时许可证并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关闭没有能力或条件不允许的养殖场。
八、工作职责
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的要求,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以下分工落实各自责任:
(一)市环保局对本市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做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预审)、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和“三同时”检查,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二)市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区域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协助镇(街道)制订畜牧小区建设方案,并会同市环保局控制本市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
(三)市规划、贸易粮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工商、水利、交通和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四)各镇(街道)负责对行政区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处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要做好关停转迁工作,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按规划布局、产业要求、饲养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要按本办法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及时进行沟通协商,并落实关停转迁工作。
(五)严格监控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做到谁管辖谁负责。各辖区若新出现违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违反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区管理要求和危害环境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说明
(一)本办法的执行列入市生态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围。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对不够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参照本办法,但农村农户庭院饲养的除外。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凡实行依法关闭或搬迁并按期完成关停、转产、外迁的,或在限养区、非禁养区内按期完成污染整治达到治理要求的,给予政策性补贴和适当的资金支持。
(四)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尤其是城镇建成区面积将随着城区扩建而增加。今后市政府规定需保护的区域、水域及文物和历史遗迹等自然成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六)都市农庄、农业产业(包括农业示范)园区内的畜禽养殖按专项规划建设。
(七)市农业资金对畜禽养殖的各类补助与本《办法》挂钩,将过去的生产鼓励性补贴改为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补贴,确保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投资的落实。
(八)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