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08-111774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08-0012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2008-06-30
2008-06-3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08〕73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慈溪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有独资企业(含政府性投资公司)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有序地组织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所属部门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归财务部门管理,严禁各企业、部门私设账务,严禁账外经营。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均应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分析及考核工作,保证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企业要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要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三)实施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四)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为行使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二)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三)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和以内部审计为主的财务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由市财政局行使。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初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初审需上报的企业有关重大财务事项。
(三)配合和实施对企业的财务考核和财务监督。
(四)市政府交由主管部门履行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要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要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须建立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调度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存货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七)销售(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八)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国资办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章 资本金与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确因需要增加、减少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核,以下同)。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负债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确需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其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20%。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负债,按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
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严禁企业擅自向外出借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现金收付管理,制定现金库存限额,严禁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证相符。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要及时清理,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以提高资产优质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选择供应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要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管理要正确确定实际成本的核算方法,可以选择会计制度确定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一年后确需变更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单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审批。购置标准和采购程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理。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出租,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资产须报市国资办备案,到期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资产对外投资、增资或者发生产权转移、清算,由企业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担保。对国有企业进行担保,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批,以下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进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次性捐赠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5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一年内捐赠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及损失核销程序:
(一)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报损以及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04〕43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担保损失的核销,由企业书面提出核销损失的申请,详细说明担保的过程及造成损失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第五章 成本控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准承担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需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原则上不准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不准为职工支付其它商业性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可按实列支,但列入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按实列支,但列入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部分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在下一年度扣回。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按实拨缴,但拨缴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超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办审批。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参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实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超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可以招标形式进行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一律不支付。
第六章 人力资源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人员应当根据职能、规模及工作任务,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定员、定岗。年初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商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人员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年初由企业根据企业实有人数提出本年度工资发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办审批。市财政局、国资办原则上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核定。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慈溪市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100%标准内进行核定;企业上年人均创利1万元(含)以下的在120%标准内进行核定;企业上年人均创利1万元—3万元(含)的在150%标准内进行核定;企业上年人均创利3万元以上的在200%标准内进行核定。政府性投资公司上年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以下的在120%标准内进行核定;政府性投资公司上年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在200%标准内进行核定。
第四十八条 从其他企业借用的人员,由借入单位与借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借用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待遇。年度终了后,由借入单位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借出单位。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工作业绩,在各类人员内适当拉开档次,以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第七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真实、完整核算,不得截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市国资办批准后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第五十二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报市国资办审批。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五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国资办及有关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进行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性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要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要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要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以及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不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及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行为的,市财政局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和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不按《企业财务通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行为的,市财政局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企业和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不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供销联社所属集体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杭州湾新区、慈东工业区和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