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 《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生猪质量安全责任、生猪流通监管、禁用药物检测等方面有不少新规定。
新办法较之原办法,在监管职责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办法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于生猪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在基层,工作重心也在基层,新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举办者、经营者应当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新办法加强了生猪的流通管理。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经营场地和冷藏设施,有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室和检验人员。从市外输入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产者产品调运报验制度,必须有随货同行的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证明;经分割的生猪产品的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即 “两印两证”)以及购货凭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个人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 (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新办法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禁用药物检测。对检出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或转移,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进行生猪禁用药物检测的;屠宰、转移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违者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新修订的 《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生猪质量安全责任、生猪流通监管、禁用药物检测等方面有不少新规定。
新办法较之原办法,在监管职责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办法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于生猪屠宰管理薄弱环节在基层,工作重心也在基层,新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举办者、经营者应当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新办法加强了生猪的流通管理。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经营场地和冷藏设施,有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室和检验人员。从市外输入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产者产品调运报验制度,必须有随货同行的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证明;经分割的生猪产品的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即 “两印两证”)以及购货凭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个人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 (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新办法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禁用药物检测。对检出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或转移,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进行生猪禁用药物检测的;屠宰、转移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违者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