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09-88255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4-2009-0003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09-10-19
2009-10-19
面向社会
慈土资发〔2009〕39号
废止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经局党委商量决定,在1993年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登记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今后我市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依法流转、宅基地复垦整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有助于农村居民以房屋融资创业。为此,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
(五)登记。经审核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六)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严格执行我市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见附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申请登记时止未扩建、拆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内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上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明超过部分面积今后遇拆迁不作补偿。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内且已经处理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明超过部分面积今后遇拆迁不作补偿;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40平方米以上且已经处理的,按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记:本宗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平方米不属确权范围。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2月31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宅基地分户析产、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且未经处理的,超过部分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按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在土地证书注记栏内注记:本宗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平方米不属确权范围;超过部分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待拆除后再予以土地登记发证。
(二)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土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工作要求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积极主动工作,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要着眼长效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
各时段慈溪市农民建房面积标准
一、1992年月 日至2002年9月13日,根据慈政发[1992]99号文件规定:小户(1-3人)不超过75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二、2002年9月13日至2008年4月21日,根据慈政办发[2002]37号文件规定:小户(1-3人)不超过86平方米,大户(4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可增加15平方米;
三、2003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21日,根据慈政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浒山街道行政界线、南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西外环线、北至三塘横江的区域,小户(1-3人)不超过75平方米,大户(4人及以上)不超过110平方米;
四、2008年4月21日至今,根据慈政办发[2008]43号文件规定:小户(1人)不超过50平方米,中户(2-4人)不超过95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