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09-88243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3-2009-000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

2009-03-09

成文日期:

2009-03-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劳社就〔2009〕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09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为进一步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04号)和〈关于开展《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就〔2009〕1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年检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失业证》年检工作。《失业证》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各镇(街道)要深入开展相关宣传和告知工作,引导失业人员按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年检手续。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上交原证件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其持有的《失业证》自动废止。
  今年年检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30日;年检地点为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年检的,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二、年检所需材料
  为减少因人户分离而造成的失业人员管辖地不明现象,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和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办理年检。
  三、年检方法
  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审验失业人员户籍和失业情况后,在原《失业证》后加盖审验章,并在计算机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内输入年检信息。
  四、进一步明确失业与就业状态的界定。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即时注销失业登记台账。失业人员未按规定上交的《失业证》自动废止。
  (一)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
  2、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报灵活就业;
  4、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退出失业状态: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应征入伍、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户口迁出本市、死亡;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与就业登记或退出失业状态信息即时关联,及时注销非失业状态人员记录。
  (一)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本辖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信息与办理就业登记信息、退出失业状态信息进行比对,注销已办理就业登记和退出失业状态人员的失业登记台账,并将注销的人员信息分别传递到各社区(村)服务站。
  (二)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站及时注销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的相关资料,并与计算机台账进行核对,保持数据一致。
  六、加强《失业证》管理工作是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基础和根本,是妥善实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前提和保证。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文件规定界定人员状态,充分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数据、记录关联,加强市、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切实规范《失业证》的发放工作,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状况。要充分发挥各种力量,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及时将就业与失业状态的界定标准、《失业证》年检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告知每位失业人员,争取失业人员的理解和配合。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