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慈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慈政发〔2009〕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通过公示,市政府同意将“桥头踏高跷”等7个项目列为第三批慈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列入代表作名录和其他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利用好,使之得以传承和发展,为繁荣我市文化、促进新农村发展、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做出贡献。

  附件:第三批慈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化遗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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