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慈政办发〔2009〕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地、各部门2009年5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文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替代的,要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三)因文件制定后情况发生变化,原文件已失去意义或已完成使命的,要予以废止;
  (四)已有新的文件替代,但相对应的原文件还未由原发文机关予以废止的,要予以废止;
  (五)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一致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正部分内容的,要予以修改;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废止或修改的。
  三、清理方式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涉及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由为主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清理;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导致组织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对《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1)所列的文件,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逐件提出清理意见(“修改”、“废止”或“保留”)和理由,并填写在《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调查表》(附件2)上。
  (三)未列入《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文件,相关单位认为应当清理的,应自行补上,并相应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和理由。
  (四)各地、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文件,应对照本次文件清理范围及内容,自行组织好清理,并将清理的文件数量及决定保留、废止、修改的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备案(备案报告样式见附件3)。
  (五)清理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认真办理,按时上报清理结果。
  (二)对列入《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文件,各部门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清理完毕,并将《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调查表》报送至市法制办,其中,对认为需要“保留”和“修改”的2005年(含2005年)前制定的文件,还要附上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复印件。逾期不上报的,一律视为“废止”,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根据规定,经清理后未列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实施部门认为有文件未列入《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且需要保留或修改的,请自行补上并提出清理意见。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把关,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调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几个部门共同清理的,由为主部门负责签字盖章后报送。
  (五)各地、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后,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报告》报送至市法制办,其中,对决定“保留”和“修改”的文件,还要附上文件复印件。
  清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法制办联系。(联系人:施云,联系电话、传真:63981008)

  附件:1.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慈溪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调查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报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清理工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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