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9-1258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09-0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09-07-24

成文日期:

2009-07-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09〕65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一)调产及货币安置低限安置标准
  人均60平方米的低限安置标准不作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的,可安置面积除以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的值小于1.5的,在可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安置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人均80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实际用地面积×1.5-可安置面积
  (二)高层安置面积结算
  对安置到中高层或高层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房价,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三)多高层安置房价格结算
  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30%进行结算;选择高层安置房的,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基本造价优惠45%进行结算,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
  (四)住房困难户问题
  在拆迁区块内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通过申请购买多高层住宅来解决其住房。申购按照以下原则:
  1.房源在拆迁安置区内统筹安排;
  2.申购建筑面积上限为人均60平方米,申购价格为安置房的基本造价;
  3.申购对象及人数按《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08〕43号)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五)拆迁安置房物业管理费专项补贴
  对多高层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通过个人负担、集体经济补贴、财政补助、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益筹措方式共同解决。市财政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的1/3补助到社区(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补助3年,安置房交付以项目为单位,交付时间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迁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原则上按照“拆一还一”方式进行安置,其中1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6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上户建筑占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实际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安置区规划布局确定。根据安置区规划和自然间划分,对不到安置建筑占地面积半间部分不予安置,半间以上的安置一间。
  (二)被拆迁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足现行农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的,各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现行农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范围内予以安置。1人户可安置1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2—4人户可安置2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95平方米;5人(含5人)以上户可安置3间,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不超过125平方米,实际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安置区规划布局确定。
  三、斜面结构屋的补偿结算
  (一)被拆迁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补偿不安置,不能作为被拆房屋的主体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安置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结算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
  (二)补偿与结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其中迁建安置不考虑成新)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按斜面结构屋的下一层的房屋评估单价的40%乘以经依法确认的斜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实施补偿。
  (三)其他费用补偿。住宅房屋斜面结构屋的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及非住宅房屋斜面结构屋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均按主体房屋计发标准的40%计发。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