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09-88254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4-2009-0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9-07-28

成文日期:

2009-07-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土资发〔2009〕31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07-28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实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可安置人口的确定
  可安置人口的确定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补充以下几点:
  1、被拆迁人户内有独生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如该独生子女未婚的增加1个安置人口,已结婚的不再增加安置人口。
  2、离婚户和丧偶户不能增加安置人口。
  3、已婚嫁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且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家庭,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籍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被拆迁户家庭仅有女儿没有儿子而入赘的,允许一个女儿的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可安置人口,但该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籍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4、被拆迁家庭中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未婚青年不能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安置人口。
  5、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农转非人员及原户籍在拆迁区域的非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
  (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未享受过并承诺今后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上述非农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户籍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二、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规定
  1、因出卖、赠与或析产等原因转让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转让方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其所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受让方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受让所得房屋与自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建筑面积。
  2、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离婚不足5年的,因离婚而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的,离婚任何一方享受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离婚后另一方所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分户析产的规定
  分户析产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只能上代分给下代且下代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不能隔代分户;
  2、有儿子的,女儿不能分户;
  3、上代分户析产后须保证足够的自住住房,如全部分给下代的则不能再单独立户,仅可计入下代家庭的安置人口;
  4、分户析产应以结构自然间来划分,按分户后的家庭实际人口按比例划分结构自然间间数,四舍五入。仅有一间房屋的原则上不予分户析产,房屋用地面积按分得的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
  四、关于非农业户的补偿安置规定
  1、通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安置人口在原建房审批的人员范围内按现有实际人数确定,且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虽通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但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通过买卖、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农民优惠政策。
  3、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不享受农民低限安置标准及基本造价结算等优惠政策。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安置房按基本造价进行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被拆迁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五、提供、备案及核查相关证明的规定
  1、已婚嫁女儿在男方是否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出具证明,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审核。
  2、入赘女婿是否在原户籍所在地以户主或家庭成员身份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由原户籍所在地的村出具证明,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审核。
  3、非农业户籍人员是否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由社区(村)街道调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其中市房改办审核房改房享受情况,市发改局审核集资建房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货币分房和经济适用房享受情况。
  4、未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非农人员愿意今后放弃享受的,须由本人出具书面承诺书,由社区(村)、街道(镇)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改办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5、各街道(镇)负责核查:
  (1)因出卖、赠与或析产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情况;
  (2)被拆迁户建房审批情况;
  (3)被拆迁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