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09-12583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09-000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日期:

2009-08-06

成文日期:

2009-08-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09〕12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慈溪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情报信息来源,鼓励和调动广大公众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信息资源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举报、谁受奖”、“谁承办、谁奖励”、“一案一奖,一事一奖”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承诺兑现奖金。
 

第二章 接受举报范围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抢劫抢夺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二)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线索;
  (三)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四)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五)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六)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落脚藏身线索;
  (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第四条 举报线索应基本具备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经过等要素。要素不全、没有事实依据、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等无法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抢劫抢夺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举报线索抓获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并查处、破获案件的,按抓获人数,行政案件每查处一人奖励500元,刑事案件每逮捕一人奖励3000元。
  (二)涉黑涉恶犯罪活动
  根据举报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的,按抓获人员犯罪情节的轻重,系主犯、骨干分子的,每抓获一人奖励3000元;抓获其他成员减半奖励。重大案件加倍奖励。
  (三)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元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5000件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万件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
  (四)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元至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
  (五)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员多少奖励100元至1000元。其中查获吸毒人员1人至2人奖励100元,查获吸毒人员3人至5人奖励200元至400元,查获吸毒人员6人至9人奖励500元至900元,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奖励1000元。
  举报歌舞娱乐等服务场所内涉嫌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查获吸毒人员在5人以下奖励500元,查获吸毒人员在6人至10人奖励1000元,查获吸毒人员11人至20人奖励5000元,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奖励1万元。
  2.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折算)奖励100元至500元,缴获海洛因51克至100克奖励501元至1000元,缴获海洛因101克至500克奖励1001元至5000元,缴获海洛因501克至1000克奖励5001元至10000元,缴获海洛因1001克以上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视情奖励10001元至10万元。
  3.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下奖励100元至500元,501株以上奖励501元至500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2000元。
  4.举报制毒工厂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人员、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剂等情况,视情奖励5万元至30万元。其中缴获毒品5000克以下或毒品半成品10000克以下或制毒配剂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缴获毒品5001克至10000克或毒品半成品10001克至20000克的,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缴获毒品10001克以上或毒品半成品20001克以上同时抓获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
  5.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或按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市场价格的30%至50%奖励。
  6.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7.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现场有毒资缴获的,也可按现场缴获毒资的20%给予奖励。
  (六)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落脚藏身线索
  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落脚藏身线索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举报省公安厅、宁波市公安局督捕逃犯落脚藏身线索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举报公安部督捕逃犯落脚藏身线索的,给予2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公安部督办案件以及特大恶性案件、暴力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案件的,给予2000元至20000元奖励。
  2.举报省公安厅、宁波市公安局督办案件以及重大恶性案件、暴力性犯罪、系列性案件和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3.举报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4.公安机关悬赏破案或缉捕的,奖励以悬赏数额为准。
  (八)对提供其他一般性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奖励的,可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对提供其他重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认为必须奖励的,可给予500元至20000元奖励;一般性报警或者提供一般性社会治安信息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九)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提供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如符合其他专门奖励规定,且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对象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上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并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众。
  第八条 两人以上提供同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以奖励对查清违法犯罪事实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起次要作用的适当予以奖励。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两人以上分享奖金的,总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奖励标准上限。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共犯的在押人员;
  (三)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的人员;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第十条 对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在实行经济奖励的同时,可授予治安荣誉奖章。
 

第五章 举报途径


  第十一条 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网络、来人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告知或签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事关重大、不便实名举报的,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公安机关查证和实施奖励。
  (一)信函(传真)举报:将信函寄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
  (二)电话举报:拨打公安机关110举报电话或其他办案单位公布电话。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登录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设置的举报中心栏,填写举报线索。
  (四)来人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由办案人员予以受理,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举报案由、申请意愿,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慈溪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举报人应在提供线索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审批。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1元至10000元的,由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10001元以上的,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三)通知。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3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慈溪市奖励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通知书》,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办案单位应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慈溪市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表》,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市公安局领导同意,可以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一般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放。举报人向省、宁波市公安机关举报重特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省、宁波市公安机关给举报人发放。
  第十四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承办单位在受理、传递、查证举报线索和发放奖金时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外传。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办案单位罚没款(物)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公安机关对举报奖励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原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公安 违法 举报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