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677650515G/2009-92466

发布机构:

白沙路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2-2009-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09-09-30

成文日期:

2009-09-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白沙街办〔2009〕80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30 00:00 信息来源:白沙路街道办事处

各村、社区(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所):

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予以下发,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流转 通知                        

白沙路街道办事处               2009年9月30日印发   

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各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街道经管站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负责各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为发挥规模优势,街道支持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优先受让流转土地。

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为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性,街道鼓励较长年限的流转。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除承包方和村经济合作社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分包、转包、出租等方式对受让流入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在合同期限内要缩小受让面积的,应征得村经济合作社的同意,并把缩小部分土地交还村经济合作社,由村经济合作社另行流转。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实施的各项基础投入,土地流转合同到期的不作补偿;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在流转期内,因依法征用土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其中当季作物和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补偿费应归受让方所有,其它补偿费用应归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承包户所有。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村经济合作社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经济合作社和街道农经站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条 承包方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村经济合作社签订。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街道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并向街道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街道经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五条 街道经管站应当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街道经管站应当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街道经管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经济合作社、街道办事处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海涂等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