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将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
(三)符合重大疾病因病致贫救助制度的困难群众。
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就医,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后给予全额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按7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三)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按7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四)城乡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困难群众家庭成员(指因就学、就医、孤老或因病、因残、因灾致贫等,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五)精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按7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孕产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七)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以上除第(五)、(六)、(七)项外的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参保条件但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度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按2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救助后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年度不再予以救助。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实施零起点救助和门诊救助制度。
(二)完善二次救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对象:一是精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的年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20000元,仍属困难群众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救助金额外,再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二是患有特殊病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经本人申请、各级受理机关审核,仍属于困难群众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救助金额外,再按50%给予救助,再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三)建立重大疾病因病致贫救助制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年度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各级受理机关审核,对其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报销、补偿、赔偿、救助部分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4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给予救助,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救助后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年度不再予以救助。
(四)推进完善医中即时救助制度。探索改进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方式和结算办法,设立定点医中救助医院,指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中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符合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定点医中救助医院垫付,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同时推进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站式”服务。
以上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有效费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组织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各镇(街道)要明确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建立相关医疗救助规章制度,依法、有序、规范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各地应严格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对于申报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精简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等特定对象的,要认真对其身份进行查询确认,仔细查认其基本医疗费用有关凭据。对于申报为各类困难群众的,要坚持“入户调查”制度,其家庭收入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低〔2007〕93号)的规定进行核定,认真把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关。同时,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二次公示”工作。
(四)搞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继续组织好“医疗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月”活动,提高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文件若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