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0-000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10-01-04

成文日期:

2010-01-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0〕3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现就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定为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今后根据宁波市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参保人员按上款规定缴费参保后,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缴费,政府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根据省、宁波市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四、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慈党办〔2009〕73号)规定参保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我市20个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目前为1600元)确定。对于重复参保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允许选择一项补助政策。
  五、2010年12月31日前允许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按原制度规定参保(限于一次性缴费)。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选择按原制度分年缴费参保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15年的,仍按原制度参保人员处理。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制度参保缴费,原个人缴费本息按实转入新制度的个人账户,原制度的缴费年限视作新制度的缴费年限,今后按新制度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选择退出原制度后按新制度参保。
  六、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享受、制度衔接等具体政策,在本通知中未作明确的,统一按宁波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从2010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按慈党办〔2009〕73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均须一次性缴费。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