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58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0-0023
福利待遇
2010-12-29
2010-12-2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0〕20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遇的对象
(一)已获得慈溪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个人;
(二)按原规定已在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
(三)自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四)凡在市外获得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离退休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继续实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一)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宁波市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
(二)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户籍的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3.宁波市级劳动模范、1956至1964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4.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30元。
(三)荣誉津贴发放办法:
1.市属企业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统一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除已提取的劳模荣誉津贴以外,因特殊原因未提取部分和新增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仍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在“离退休费”中列支;
3.从事农业、个体经营和无工作单位劳模的荣誉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发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提高低收入劳动模范的收入水平
(一)已经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二)国有、集体企业在职、在岗的,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水平的,提高至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年龄段内因失去就业能力而下岗失业的,其生活补助收入(包括失业保险金等)低于本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四)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户籍的劳动模范,其各种收入和生活补助等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且生活困难的,给予每月200元补助;
(五)劳动年龄段的其他劳模,其各种收入和生活补助等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按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各类低收入补助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提高国有、集体企业在职、在岗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工资”中列支,所在单位经营亏损或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劳动年龄段内因失去就业能力而下岗失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其他劳模和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户籍的劳模的生活补助,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全国劳模在享受慰问金、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提高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标准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余额部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提高10%的医疗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全额补助;
2.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余额的90%补助;
3.宁波市级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余额的80%补助;
4.市级劳动模范按余额的70%补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余额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低收入劳动模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按本市政策规定的最高救助档次予以救助。
五、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申请廉租住房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劳动模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六、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医疗(困难)补助和低收入补助的审批和日常办理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
七、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
八、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九、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医疗补助执行时间
劳模低收入补助、提高后的劳模医疗费补助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慈政办发〔2004〕92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模范 待遇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