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5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0-0020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0-12-06

成文日期:

2010-12-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0〕193号

有效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切实推动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平台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扶持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等五大工作体系和“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专项服务、专家志愿服务和创业者自律服务”等四项创业服务机制。
  到2011年底,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8%;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30%;新增私营企业4000家,新增个体工商户12000户,新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存活期进一步延长;创业环境满意度显著提升;力争创业活力、创业效率等指标居宁波市前列。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鼓励创业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创建工作,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组织,落实相关职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责任人。
  (二)完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结合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创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创业氛围。
  1.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投资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禁止作为股东的领域,均允许投资人进行创业。
  放宽“零首付”登记条件。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经营者以自有或家庭所有的住宅作为注册地从事远程经营。同时,支持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网址,扩大网上经营影响。
  放宽大学生创业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业远程经营项目的,可“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2.简化行政手续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行为,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编制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推行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规范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公开化、一体化,为创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
  强化服务意识。在市工商分局和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3.强化政策扶持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私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吸纳本市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创业补贴,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对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抓好浙大网新慈溪智慧谷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鼓励国企、央企、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在慈建设较高水平的孵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和专业园区。对经认定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对经认定的入孵企业,根据实租孵化用房面积,在规定年限内按实缴房租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从入驻当年起一定年限内,企业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市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形式给予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如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验、测试设备等),按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对上述仪器、设备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奖励、补助标准以市政府今后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为准)。
  4.拓宽融资渠道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一是扩大政策覆盖面。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力,重点扶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三是加大贴息力度。对上述重点扶持的四类自主创业对象提供贷款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1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市财政全额贴息。四是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万元,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五是放宽银行限制。除原指定银行办理担保贷款外,本市辖区内其他银行受理的小额贷款业务符合贴息条件的,均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在农业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或50万元以内生产性贷款的全额贴息,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根据规模大小、经营现状、还款能力等提供2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创业贷款担保。经济补助按月享受,贴息补助按期还款后享受,政策兑现一年一次,第二年重新申报,补助期限3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职技学校、成人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培训,形成政府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服务共同推动的创业培训机制。
  提升创业培训层次。结合实际制定创业培训实施计划,按照全覆盖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将创业培训重点向高校毕业生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创业主体转移。
  强化创业培训师资质量。采用师资培训、教研活动、参观考察、教材开发等多种方式,建设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师资水平,使之与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实施相适应。
  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职技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积极引进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培训机构,为我市创业培训提供培训服务。建立一批能够开展创业实训的创业培训基地,实现创业实训与创业培训有机衔接。改进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创办企业(SYB)、创办和改善企业(SIYB)等创业培训模式,并倡导创业培训小班化模式。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级要在2010年底前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场地;团市委、市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创业服务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也要在2011年初建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培训推介、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咨询服务。
  改进创业服务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探索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创业服务模式,创建市级创业服务品牌,根据各类创业人员特点,提供日常性、专业性、针对性的创业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进一步充实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规范项目征集流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重点征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技术型小项目。完善项目展示机制,继续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创业成果展示会等系列活动,并不断拓展创业项目的展示范围和展示对象,满足各类群体的创业需要。
  构建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慈溪培训网站建设,拓宽创业服务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完善“人才信息库”,逐步实现人才供求信息模式由市场型为主向市场型和信息型并重的转变。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我市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激发市民创业热情,弘扬创业精神,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在现有创业培训专家咨询团、青年就业创业导师团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为创业者提供分层次、分类别的创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专家指导服务范围,引导创业指导服务延伸到校区和社区。
  实施“五项计划”推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是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创业培训,所需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予以补贴。二是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计划。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条件的,持人事部门证明,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实行“零首付”。加快建设创业人才公寓。三是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大学生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活动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对当年接收20名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见习工作经费,30名以上的给予5万元见习工作经费。四是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计划。对到非公企业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补助期限2年);对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涉农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引进名额按规模大小为1—2名(补助期限3年)。五是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计划。对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畅通就业绿色通道,加大帮扶力度,并继续做好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的核发工作。
  (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
  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制订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具体方案,分解目标,创新举措,确保进度。各责任单位要将创建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制订创建标准。制订符合本市实际的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建立完善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并相应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强化责任与考核。
  建立工作制度。开展年度创业情况调查,分析创业现状和创业动态,逐步建立创业者动态分析制度,建立工作统计指标体系,汇总创建工作各项指标数据并及时上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5月—11月):制定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解创建工作任务。召开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会,开展创建活动宣传,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制度,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9月):出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和平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壮大创业主体,优化创业环境,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期间,迎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中期评估。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2月):全面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照省考评标准和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对照,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全面达标,做好迎接省考评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统一思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载体,要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分解任务,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创业主体培育力度,重点指导和促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及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力争到2011年底,基本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齐抓共管,形成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切实落实“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效。

  附件:1.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慈溪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市委组织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牵头落实人才发展规划,制订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人才培养引进办法。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舆论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起草创建工作方案,牵头研究创建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和落实鼓励各类人员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创业培训,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加大创业培训及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力度,做好创业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将促进创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列入慈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和考核工作,研究围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落实对创建工作的财政支持,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保证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对创业扶持资金作绩效评估。
  市国税局、地税局:贯彻落实扶持各类人员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省级创业型城市相关创建工作指标,组织开展市民对创业型城市发展环境的满意度调查。
  市经济发展局: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本地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从多个层面积极培育创业主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提升我市工业的创新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市人事局:不断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实训,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和就业。
  市教育局:完善创业教育的承载体系,研究制定依托各级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覆盖面广、层次多样的创业教育培训网络,提高全民创业就业能力的工作措施。
  市科技局:加强科技政策宣传,通过政策引导,形成创新促创业、创业带就业的良好氛围。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划指导科技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积极创办科技服务实体。
  市工商分局: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和民营经济发展,放宽市场准入,为各类劳动者创业办理工商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开展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市农办:负责制定农村劳动力创业扶持政策,牵头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创业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创业。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按照高效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落实支持各类劳动者创业的相关金融政策,为创业者提供金融服务。
  市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创新创业融资产品和服务。
  市工商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作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政企沟通渠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市总工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创业人员转变观念,增强自主创业意识。
  团市委:加强对青年的创业教育,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创业创新。
  市妇联:加强对妇女创业意识教育,实施妇女创业活动,引导和动员城乡妇女自主创业。
  市残联:完善和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创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创业。




 

慈政办发〔2010〕193号附件2_0717



主题词:经济管理 创业型城市△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