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26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0-0002
城乡建设
2010-04-20
2010-04-2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0〕28号
废止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增加劳动就业、带动关联产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五”以来,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2005年进入浙江省“建筑之乡”行列,2009年全市建筑企业总产值已达73.8亿元,实现增加值15.78亿元,缴纳税金2.1亿元。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9)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经过6年的努力,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市场份额稳步提升,继续保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在全省的领先地位。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80亿元,力争突破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超过30亿元,创利税超10亿元;培育年建筑产值超8亿元的重点骨干企业8家,市外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50%,境外施工总承包项目有实质性的突破。2010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其中省外产值达到10亿元。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调整结构,完善建筑业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和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钢结构、防腐等专业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打破行业界限,扩大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四)整合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提高产业带动力;引导资质较低的“小而全”、“小而散”企业,错位发展,向“专、精、高”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对劳务分包企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推行总部经济建设,积极引进市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外地企业,按照宁波市和本市关于引进大型服务业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努力打响质量品牌。开展行业评优评强活动,按照各企业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等实绩,评选全市“十强”建筑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十强”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奖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十强”建筑业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制订。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大桥杯”及县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其中专项奖分别以三分之一计算);对获得省级、地市级、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已获优质工程奖的不再计奖);对获得省级和地市级建筑质量管理QC小组成果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已获优质工程奖的不再计奖)。除特殊工程外,对优秀项目经理和优质工程项目负责人允许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对“十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项目经理,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努力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施工能力,进一步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积极开发专利技术和信息化应用项目。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企业(工程)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钢结构企业适用慈党办〔2010〕24号文件);对申报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工法,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地市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增强人才意识,积极打造建筑业人才新高地。完善建筑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积极为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加强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培育和引进一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工程项目管理人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引进的人才在安家补助、子女就学、人才公寓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创新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民工学校”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留归企业按规定使用的职业教育经费,全市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蓝领”民工技能培训,可通过项目申报形式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在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缴费在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
(八)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高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拓展市外市场,是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加大慈溪建筑业宣传力度,加强与当地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当地企业的合作。对市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4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8000万元的大项目,建立政府与企业会商制度。探索建立资本带动项目、项目带动施工的发展机制,提高市外工程承包的竞争能力。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按实现利润在本市实缴企业所得税额的3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再将增长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对在市外承包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
(九)探索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加大“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境外项目回慈溪投保工程险、施工机具保险,以及参与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参与境外投(议)标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订。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境)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要依托“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建筑业发展中心”设在我市的优势,努力为企业寻求商机,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整合监管资源,构建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制度,优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办法,严格标前审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资格预审条件应针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不得将对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合理、科学地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切实制止“黑白合同”等违规交易活动。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的机制。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我市“十强”企业及信用评价优良、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市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企业。鼓励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二)改进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银行同意为建筑业企业出具工程质量保函情况下,业主单位不得再要求建筑业企业预留质量保修金,以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长期占用的压力。建立工程项目履约担保额度浮动机制,对行业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调低履约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额的5%;对没有行业信用评价或信用评价一般的企业,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工程合同额的7%;对行业信用评价差的企业,履约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额的10%。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审计和结算速度,遏制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竣工不结算等违规行为。在上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工程款拨付的比例,调低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取消建设工程交易场置费。针对行业特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和规范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促进税负公平。
五、强化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审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公建中心、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重视建筑业发展,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加强建筑业发展课题研究,及时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将扶持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镇(街道)及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
(十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设立每年250—3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转型升级,其中2010年度安排260万(含物业奖励资金10万元,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各奖励项目同比例扣减。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十五)加强舆论引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帮助企业用好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奖励给企业的各项资金,作为企业当年度营业外收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年度的转型升级奖励、补助资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