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28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布日期:

2010-04-27

成文日期:

2010-04-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0〕32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不断推进效益和谐新慈溪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划是一个城市的灵魂,决定着一个城市的未来。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市域空间的构建,城乡建设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发挥了重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统筹协调不够,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还没有完全确立。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市域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期,但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低端劣质产业无序发展与高端新兴产业发展不快的矛盾,经济快速发展与土地及空间资源紧缺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必须通过规划营造更多优质空间,保证各类资源集约配置,推动各项要素高效运作。以空间资源配置为主要职能的城乡规划,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设施建设等,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是现代政府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
  (二)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调控作用。慈溪是环杭州湾城市群中重要的节点城市,要构筑更高的发展平台,找准位置并抢占优势,确立区域竞争地位,必须整合自身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拓展发展空间和潜力形成新的特色。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区域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空间布局、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是实现区域与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社会和谐建设的协调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空间资源上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城乡规划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最重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之一,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按照公共政策的属性履行规划职能,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四)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树立“大规划”思想,确保先规划后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坚持城乡统筹。以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努力实现规划“一张图”、 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坚持集约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依法管治。法定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依据,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划,城乡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五)主要任务。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监管,优化规划服务功能。尽快形成功能协调、覆盖城乡、体系完善的规划体系,形成层级明确、依法施行、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的引领性
  (六)有序引导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市域总体规划修编。杭州湾新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慈溪空间格局发生了变化,原有产业布局被打破。在新形势下,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坚持市域范围内规划共绘、设施共建、产业共兴、市场共拓、环境共保原则,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重点完善市域城镇结构布局,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协调、优势互补、城乡融合的新格局。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卫星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
  (七)着力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快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心二轴六组团”的空间布局,切实保护生态带,防止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加快六大组团建设,带动融入中心城市。积极实施“东延、北拓、西连、南调、中提升”的城市发展战略,围绕“精品区块功能布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区块,切实加强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提升中心城区形象,实现由外延扩张到内涵提升转变,由项目带动向区块整体开发转变。稳妥推进城中村和城中厂改造,根据城市居住区的空间结构形态和环境要求,统一规划、积极引导,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打造城区宜居环境。
  (八)不断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超前建设、提升功能的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增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加强城区道路的“外连、内接、中转”,以轨道交通、绕城快速路、城区骨干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城乡公交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路网规划体系,加快编制停车场站布点规划,推进各类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建高效、便捷、通畅的城市对内对外立体综合交通骨架网络体系,提升公共客运服务功能。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完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和公共体育设施体系等各项配套设施,构建由市级、组团级、居住区级组成的完整的公共设施网络系统。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给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以及电力、通讯、燃气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体系,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九)加快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谋划产业空间布局。精心谋
划、优化布局,积极推进工业功能区块、商业市场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和集约发展水平,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布局优化提供良好的规划引导和服务保障。
  (十)切实加强规划引导,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构建新型城乡体系要求,把新农村建设和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加强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向农村的辐射和延伸,统筹规划道路、交通、水利、给排水、环卫、文化、体育、教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发展项目的配置。优化村镇布局,做强中心镇、中心村,充分发挥中心镇、中心村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集聚和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农房两改”工作,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以促进“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为出发点,着力加强对农村房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切实增强规划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范制定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合理性
  (十一)注重城乡规划的基础工作。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前的基础资料调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现状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等基础资料的调查,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十三)转变城乡规划的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高资质、高水平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参与我市的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
  (十四)注重城乡规划的协调衔接。各类专业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确保各类专业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五、依法强化工作责任,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十五)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市域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原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市域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体规划或片区规划。
  (十六)严格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十七)严格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各类专业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手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局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程竣工后,未经市规划局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十八)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作为法律主体,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定期对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查处城乡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竣工核实情况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市工商分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市公安局要做好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治安保障;市供电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切断违法建设电源等工作。
  (十九)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监督。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要每年向镇人大报告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要加强对镇(街道)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检查。健全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
  (二十一)充分发挥市规划委员会作用。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审议机构,要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科学民主决策。凡涉及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各类规划项目编制、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都必须经过规划委员会审议。适时建立规划委员会专家审查组织和规划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
  (二十二)不断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以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为目标,建立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体制。加强片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规划研究机构建设,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发展问题的研究。
  (二十三)着力建设高素质规划队伍。强化内培和外引,强化规划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规划工作谋划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骨干队伍。市里每年组织一次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从事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班,积极选派优秀规划工作人员到大专院校、规划设计研究机构深造。
  (二十四)牢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规划系统的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不断提升规划系统的公信力。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弘扬廉政文化,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规划工作始终,为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