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10-12590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9-2010-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0-05-06

成文日期:

2010-05-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工商〔2010〕44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修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06 00: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工商所,分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以及变更、注销、吊销基本信息。

二、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

企业核准登记、变更、注销、吊销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三、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一)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1、单位和个人随带有效证件均可向分局注册中心或分局综合档案室进行查询。

2、个体工商户机读档案资料可向所在地工商所查询。

(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1、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后,可在分局综合档案室电脑上进行查阅复制(营业执照、内部人员签字资料除外)。

2、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中查询资料的,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后,可在分局综合档案室电脑上查阅复制(营业执照、内部人员签字资料除外)。如不能出示法院立案证明的,不得查阅复制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

3、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需复制档案资料的,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档案原则上不得带离档案室,确需借阅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4、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查阅企业档案,须持其所在工商所证明,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分局档案室内查阅。需复制档案资料的,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查阅复制本企业档案资料、办理变更证明等,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给以办理。其他企业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方可办理。

6、查阅人必须是与被查档案有直接工作或利害关系的,方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查阅。否则,不予查阅。

7、查阅人要爱护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在档案资料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对造成实际损坏档案后果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查询费、复制费收费标准

1、查阅、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2、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