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以下简称 《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全国、全省和宁波的统一部署,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已联合下发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 《统计法》、 《处分规定》及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依法统计,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按照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分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组织抽查、整改处理和大检查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二)组织抽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6月下旬-8月,方法是省、宁波和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对抽中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计划检查4个镇、街道, 4个市级机关部门, 60个基层统计单位,并做好省、宁波大检查领导小组对抽中单位和部门的检查。
(三)本着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大检查办将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四)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举报电话: 0574-63981633、13003715891, EMAIL: Tjj@cixi.gov.cn),联系人:周柯。
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推动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以下简称 《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全国、全省和宁波的统一部署,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已联合下发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 《统计法》、 《处分规定》及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依法统计,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按照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分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组织抽查、整改处理和大检查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二)组织抽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6月下旬-8月,方法是省、宁波和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对抽中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计划检查4个镇、街道, 4个市级机关部门, 60个基层统计单位,并做好省、宁波大检查领导小组对抽中单位和部门的检查。
(三)本着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大检查办将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四)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举报电话: 0574-63981633、13003715891, EMAIL: Tjj@cixi.gov.cn),联系人:周柯。
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