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0-000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药管理

发布日期:

2010-06-29

成文日期:

2010-06-2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0〕39号

有效性:

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中医药事业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建有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能基本满足群众健康需求、覆盖全市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具体目标为:
  ——扩大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启动市中医医院二期基建工程,到2015年,市中医医院建成为省中医名院,争取建成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均设有3个以上中医科室,并设有中药房,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1个以上中医科,并设有中药房;建成3—5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省、宁波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具有中医药服务功能。
  ——优化中医药人力资源配置。全市千人口中医师数达到0.3人,综合医院中医师占医师数比例达到6%。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到2012年,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的教育培训、挖掘总结、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建立中医药服务信息平台,推进中医药“名院、名医、名科”和“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设。
  ——创建成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
  二、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十二五”卫生事业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市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诊疗服务网点为基础,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发挥市中医医院的龙头作用,全市名中医向市中医医院集聚,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达到《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门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达60%以上。到2015年,市中医医院建成为省级中医名院,争取建设成三级乙等中医院。保持市中医医院的专科特色与优势,坚持继承、挖掘和引进并举,不断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形成中医药核心竞争力和区域技术辐射能力,加强对基层的中医药业务指导,带动全市中医药事业整体发展,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三)规范中医药科室建设。市级综合医院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到2015年,市级综合医院均设有3个以上中医科室,并设有中药房,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有1个以上中医科,并设有中药房。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将市中医医院建设成中医特色明显、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中医“名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专病)和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3—5个具有区域辐射功能的省、宁波市级中医重点学科或特色专科。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有宁波市级及以上名中医2—3名,市级名中医和中青年名中医达10名以上。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推行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抓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市中医医院的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开展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知识培训,加强“牵手”支援活动,积极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级卫生院)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可探索建立有规模的“治未病”服务区域,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依托市中医药学会和市名中医馆,整理研究我市中医流派传承历史和学术特色,系统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支持名中医著书立说。开展名中医按规定传承带教,对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考试的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学术经验继承人获得医学硕(博)士学位的,再给予带教老师相应补贴。
  (二)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08〕121号),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安排中适当向中医药倾斜。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适当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市中医医院要按规定在业务收入中提取科研基金,用于临床科研和中医药学科建设。
  (三)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积极开展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的重大(常见)疾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上有新的突破。
  五、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市中医医院在新录用临床类医生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应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级卫生院)要增加中医类人员的录用比例,使每个医院(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符合规定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技术的专业人员,要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
  (三)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国内中医名家为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四)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制订青年中医药人员成长计划,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1名以上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级卫生院)的人员,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的所在单位(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级卫生院)给予适当补助。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争取到2015年,全市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五)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市中医医院要有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
  六、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浙八味”中浙贝、麦冬等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传承和提升中药工业,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浙江省炮制规范》等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我市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市民讲堂)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市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市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吸引优秀人才来慈,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将中医药列入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如期抓好目标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商、经济发展、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到2012年,市财政的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对市中医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和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应保证上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对坚持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的,给予表彰。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逐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
  (四)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含中医结合)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五)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中医专兼职管理干部。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发展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