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慈政办发〔2010〕1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使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慈溪市学前教育规范提升三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慈党〔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城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小区幼儿园与住宅小区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二、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市规划局在市域总体规划、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编制中,均应按居住人口的数量,对配套幼儿园提出规划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布局,确定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确保幼儿园用地的落实。
  三、市规划局对拟出让或划拨的新建商住区、旧城改造区块、村庄改造区块等新建住宅小区,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配套幼儿园提出规划要求,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和建设规模。
  四、凡居住小区要配建幼儿园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详细的规划配套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设定的规划配套条件和市教育局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在制订住宅用地招拍挂方案时(含供地)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为社会公共教育资产,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五、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规定。市规划局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和居住区定额指标规定,以居住区规划居住人口和“千人指标”为依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凡低于6班规模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以6班规模为标准。市规划局在涉及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确认之前,须会同市教育局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
  六、市建设局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产权归属为社会公共教育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产权归属为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做到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幼儿园建成后,市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和当地镇(街道)等使用单位参与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按属地无偿原则,将幼儿园交给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
  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无污染环保型装饰材料。幼儿园教学楼严禁采用预制楼板、悬挑梁板、砌体结构(包括内框架房屋)和单跨框架体系,必须采用多跨框架或钢结构等结构体系,提高抗震性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兼顾残障学生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同时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八、各镇(街道)接收社会公共资产性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原则上要用于举办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确有特殊情况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由市教育局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性质为社会公共教育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市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设、教育、国土资源、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学前教育。
  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以较好地解决小区居民子女入园难的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十一、本意见所称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村庄改造等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规范 通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