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0-125843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0-0010
民政综合类
2010-09-20
2010-09-19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0〕154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加快推进“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扶助政策:
一、对贫困残疾人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其中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低保金。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实行“五保”。
二、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持证一级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三、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四、持证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
五、对个体就业残疾人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六、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民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保育费补助。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等,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对考入国内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品学兼优的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
八、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优表彰、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
九、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中须有10%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残疾人。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重点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
十、社区(村)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建立和完善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十一、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每四年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对在国际、国内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船),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施,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有醒目标志的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
十三、公共机构要积极建设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窗口单位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并设置醒目标志。
十四、建立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法院建立残疾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 实行“三优先”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十五、本优惠扶助政策享受对象是指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十六、各镇(街道)应依据本通知,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补充其他条款,并在2010年10月底前出台本地的综合性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残疾人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慈政办〔1997〕13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