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0-91473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4-2010-0001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0-09-06
2010-09-06
面向社会
慈土资发〔2010〕34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自有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等问题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利用合法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
利用集体所有土地自有合法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的经营年限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年限补贴=(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年限系数
年限系数的取值标准见下表。
经营年限系数取值标准 | ||||
集体所有 | 13年以上 | 9年以上13年以下 | 3年以上9年以下 | 3年以下半年以上 |
38 | 33 | 28 | 23 |
说明:⒈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⒉按上述标准补贴的金额如低于被拆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贴。
二、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三、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工业、办公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仍按慈土资发〔20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土地收益金扣减标准参照国有划拨土地。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