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1-12581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1-0002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011-01-30
2011-01-3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1〕4号
有效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在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展现出很多亮点。一是将城乡规划编制领域的创新实践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全面梳理了我省近年来开展的城市群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创新实践,并进行了规范。二是提出了加强基层规划机构建设、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服务、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三是全面规范了“阳光规划”制度,对批前公告、批后公示、听证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完善了上位法在规划许可管理中的一些盲区,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定。五是建立了层级有序的规划监管机制,强化层级督察力度。六是严格规划许可变更,明确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减少了自由裁量权。七是针对建筑用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八是对办理违法举报、处置违法建设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并明确了各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和落实好《条例》,推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把《条例》宣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结合全省集中开展的《条例》宣传月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班子成员要带头学,特别要加强对规划战线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载体,采用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深入社区、企业、建设单位一线,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条例》,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际,加快做好配套政策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制定工作。要对我市现行城乡规划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改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规定。同时,要深化、细化《条例》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有关实施性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为。
三、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32号)精神,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更新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和工作理念,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规划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对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城乡规划中各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管理。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必须纳入市域总体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二)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各镇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村庄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
(三)加强城乡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要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市域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规划局逐年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不断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提高我市城乡建设的综合水平。
(四)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规划局要按照《条例》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加强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市建设局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真做好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核实工作,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继续按照现行做法,由市规划局委托镇(街道)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稳步推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抓紧起草《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规划执行,深化“阳光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涉及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必须事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各镇(街道)要建立定期巡查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属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的,镇(街道)要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城管执法局在依法履行向市政府履行一案一报手续后,进行行政强制执行,镇(街道)须全力负责保障强制执行工作落实到位。属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的,镇(街道)要及时报请市规划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规划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以市规划局名义依法向市政府履行一案一报手续后,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上述工作由镇(街道)牵头负责落实。
各镇(街道)要成立以镇长(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违法建设查处及执行工作顺利推进;规划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按区域履行职责,加强对镇(街道)的指导和督促;建设部门要做好违法施工查处工作;对违法建设用房,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供水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切实维护执法秩序。
市政府原有关城乡规划查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加强规划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片区和重点镇规划派出机构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精神,在市规划局增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市规划局要加强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建设,强化职能,提高工作水平。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优秀的规划研究队伍、技术骨干队伍和管理队伍,为规划工作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八)加大规划经费投入。树立“富规划”的理念,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确保每年必要的规划经费的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