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1-125851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1-0013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1-12-29

成文日期:

2011-12-2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1〕80号

有效性:

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出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召集和建立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农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监察、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卫生、审计、统计、国税、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慈善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组成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机构。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街道)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核对范围和办法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是指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车辆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减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及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工青妇及其他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十四)高温清凉补助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十五)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贴以外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其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务工人员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本市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二者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如个人申报收入低于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其他从事相关产业的,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
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对,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四)有关社会救助保障部门有专项中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须结合专项社会救助进行,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等方式,申请家庭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核对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镇(街道)或受镇(街道)委托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慈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家庭收入类、财产类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类证明;
  (五)申请家庭直系亲属的家庭收入类、财产类证明;
  (六)收入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第十四条 经申请家庭书面授权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在查询和核实以下申请信息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履行职责。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的情况;
  (九)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镇(街道)或受镇(街道)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在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后,应当就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将调查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街道)应在收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审核。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在收到镇(街道)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六条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将收入核对结果函告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参考。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第十九条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审核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收入、财产变动情况登记归档,根据变动情况对其重新核定,同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因虚报、瞒报等行为而获得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有关社会救助资格,由社会救助实施部门追回之前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本市公民诚信体系。有关社会救助保障部门有专项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核对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当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每发生一例扣减1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经济状况核对△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