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1-91507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3-2011-0003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011-04-22
2011-04-22
面向社会
慈劳社就〔2011〕3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慈政发〔2009〕18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2008〕169号)、《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劳社就〔2009〕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意见》(慈劳社就〔2010〕6号)文件相关内容,结合本市目前工作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发公益性岗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区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安、保绿、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残疾人服务、垃圾分类以及公共设施养护等非营利性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管理协管、计划生育协管、暂住人口协管、停车场和各类市场管理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等。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指标与调配管理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需定员。各镇(街道)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镇(街道)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和公共事业的实际需要确定(附件1),确保全市开发和保持公益性岗位达到430个。各镇(街道)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公益性岗位由各镇(街道)按岗位指标开发和保持。各镇(街道)为公益性岗位管理责任单位,统一监管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用、解除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并指导公益性岗位实际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市各直属单位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统一向所在地镇(街道)办理申报。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用于安置符合慈政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以下对象: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城镇低保失业人员);持《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而未就业的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且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
(二)各镇(街道)招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严格把关,经镇(街道)公示后予以录用。招用从业人员需经其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和镇(街道)两级确认,并填写《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
(三)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在录用后30日内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公益性岗位实行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实际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公益性岗位职责由实际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分类,分别制订岗位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作为考核管理的依据。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无法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经实际用人单位提出,报所属镇(街道)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予以终止或解除合同处理,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要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标准劳动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劳动时间,确实需要加班的相应加班工资由要求加班的实际用人单位支付。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脱困、从业人员本身或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的,各镇(街道)及各实际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解除合同、增补空缺),并在15日内上报《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花名册》。未进行调整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应核减岗位人数和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认定与补贴申报
(一)公益性岗位认定
1、各用人单位在与安置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辖镇(街道)提出申请认定,经镇(街道)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岗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
2、公益性岗位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登记表》(附件3);
(2)《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4);
(3)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相关证明或其他经济实体认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5)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登记表》,并按人员性质不同,分别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退伍证》等证件复印件及其他书面证明;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
1、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失业基金支出,补贴额度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款全额用于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必需的劳动用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一年一申报。经认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符合规定的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向所辖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5),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初审并汇总后,再报送至市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财政复审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拨款。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核定的实际上岗的从业人数核拨,补贴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公益性岗位监督与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与检查工作。各镇(街道)及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运作,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各镇(街道)每半年对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检查招聘管理、岗位职责落实、从业人员考核、工资待遇落实等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认定程序是否规范、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补贴资金是否到位等,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结束或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不足时,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慈溪市开发公益性岗位指标分解表
2.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3.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登记表
4.慈溪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花名册
5.慈溪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