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8934M/2012-31982
掌起镇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2012-10-12
2012-10-12
面向社会
掌政〔2012〕35号
有效
各村、镇属各部门,镇机关各办(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资金管理,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具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均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镇属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除外),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使用。
第四条 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资金性质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
第五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列入全镇综合预算范围。
第六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入有条件实行票款分离的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管理制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储存账户或单位开设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
确无条件实行票款分离的由单位直接收取的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用储存账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支出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八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申请拨款,应填制《拨款申请单》,注明资金用途等有关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用储存账户直接核拨至单位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农村合作银行掌起支行办理开户,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账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际要求,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储存账户时,借记“缴财政专户储存”科目,贷记“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拨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缴财政专户储存”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年终结算时,借记“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尚有结余的,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专用收支管理制度,增强财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对财政专户资金往来事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缴存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缴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科目;发生支出拨款时,借记“缴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二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取得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票据使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财务管理 通知
掌起镇综合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