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34M/2012-31997

发布机构:

掌起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2-10-23

成文日期:

2012-10-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掌政〔2012〕64号

有效性:

有效

掌起镇人民政府转发《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
  现将《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掌起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村级集体资产△ 交易办法 通知               
 掌起镇综合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印发  
           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10〕68号),加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监管,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由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企业、土地、山林、砂塘、海涂、河塘、山塘、水库、户外广告经营权、公益设施冠名权及其他投资和无形资产权益等)承包、租赁、出让等事宜。
  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要遵循民主管理、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集体资产交易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村(社区)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一)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拍卖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拍卖文件、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二)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以一次性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竞价的主要程序为编制竞价文件、发布竞价公告、组织竞价、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三)本办法所称的挂牌是指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挂牌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挂牌文件、发布挂牌公告、组织挂牌、确定竞得人、公示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四)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自然人投标,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方式。招标的主要程序为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受理投标申请、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签订交易合同等。
  第五条 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的实施,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负责对交易活动的监督。镇(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内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领导。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工作。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镇级分中心)为本区域内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提供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受理竞买人登记、组织交易及合同鉴证等服务。
  第六条 在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前,应对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村经济合作社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标的物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经评估或市场调查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进镇级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5万元以下的,则由村(社区)自行操作。
  第八条 村(社区)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编制交易方案,应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标的评估价或底价、对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产权交割的有关事项、付款方式及其他有关约定等。
  第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进镇级分中心交易的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必须真实、完整:
  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交易方案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书;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镇级分中心在收到村级集体资产项目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报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在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镇级分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项目公告信息。5万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项目,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20万元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在《慈溪日报》上发布简明公告信息。
  公告内容主要为:标的名称;基本概况;底价;合同主要条款;报名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保证金交纳办法;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已发布的信息公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村(社区)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将澄清或更改后的内容报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镇级分中心应以各种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镇级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真实、完整:
  受让方的身份证明;受让方的资格、资信证明;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镇级分中心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交易活动,开标时间必须定在信息公告发布结束后。交易成功的,交易双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镇级分中心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除《慈溪日报》)、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主要为:标的名称;出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受让方;公示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镇级分中心指定的账户(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收退。受让方确认后,镇级分中心按约定退还非受让方的保证金,受让方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受让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村(社区)签订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报送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
  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已经设置抵押权、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未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在村级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交易当事人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其他经依法认定无效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镇级公共资源交管办、镇级分中心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进镇级平台的项目不能擅自进行协议交易,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涉项目的交易资料由村(社区)和镇级分中心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所衍生的服务管理,如道路、河道、环境保洁及绿化养护等项目的发包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