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2-125843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2–000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日期:

2012-11-20

成文日期:

2012-11-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2〕79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扶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扶助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扶助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发展规模经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到“十二五”末我市上市企业达到11家,滚动建立每年30家上市后备企业队伍。
  二、扶持对象
  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是我市拟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境内外上市操作,并作出五年内上市申报的承诺。企业申报拟上市企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上市扶持政策
  (一)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策
  1.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予以减免(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则按规定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2.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等形成的“扶助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3.根据审计、评估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经市财政确认,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4.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因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涉及到税费征收的,经市财政确认,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5.企业原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补缴的税收,经市财政确认,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6.因上市需要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二)拟上市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的政策
  7.拟上市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安排募投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指标。
  8.对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经市财政确认,按企业上市前一年对市财政的实际贡献数全额奖励给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争取上市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9.企业股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利润未作分配而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10.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实现首发公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1.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500万元,迁入后并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前两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后三年50%,经批准后给予奖励。慈溪市外宁波市内的上市公司迁入后,如受宁波、慈溪两级财政分成体制影响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三)对已上市企业的政策
  12.企业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助。
  13.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予以减免(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则按规定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14.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直接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2亿元,奖励企业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15.上市公司首发上市的超募资金和再融资的计划投资项目所需相关手续实行优先办理,并给予用地等优先安排。
  16.上市公司在两区(慈东滨海区和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征地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用地,优先保障;符合低效土地两次开发和土地功能转换条件政策的,优先实施。
  17.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企业)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四)对上市工作相关部门、机构的奖励考核政策
  18.证券公司在慈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慈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慈开设分所的,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相关机构在慈独立注册的,奖励政策另行商定。
  19.拟上市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20.强化责任考核。对各镇(街道)、园区实行上市工作考核制度,对新增上市公司、新设或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当年度目标考核中分别给予加分。
  四、附则
  (一)上述政策与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
  (二)如上市企业未经市政府同意迁移至慈溪市外和个人限售股不在本市证券营业部交易的,取消原享受的财政扶助政策。
  (三)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在达到规定条件后,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四)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扶助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