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2-1258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2–000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工交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2-08-22

成文日期:

2012-08-2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2〕56号

有效性:

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12〕1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推进工业强市建设,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实现工业经济回升向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工业是我市实体经济的主体,是保持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主战场。当前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长持续低位运行,仍然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作为落实“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实力慈溪”的重中之重,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尽快止跌回升向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二、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宁波及我市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切实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研发费150%的加计抵扣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三、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五)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结合省发改委提出的“围绕重大决策,推进重大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双重”专项行动,深入推进 “投资提升年”活动开展,以“十大产业工程”为抓手,带动推进一批产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确保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80亿元、力争完成工业投资160亿元的目标。齐心协力抓项目前期,切实加快项目审批报批,千方百计强化要素保障,选准项目积极争取省和宁波统筹指标,全力以赴推进征迁供地,确保重大项目工程按期开工;齐心协力抓协调,对重大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积极主动协调、上下联动协调、部门配合协调,及时破解矛盾难题,确保项目加快推进,为项目建设和投资提升提供强大保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六)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设立4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列入本年度重点提升的设备投资(伺服注塑机、机械手及轴承自动装配连线、磨超连线)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对验收结算时未完成投资的项目按比例返还已取得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宁波市技改专项、宁波两创示范企业、宁波市产业基地按上级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七)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2012年起,在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适当倾斜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对小微型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新创业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部分,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自建立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九)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会商会审制度和分级协调机制,大力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综合验收、多证联办等制度,积极探索行业联合审批,总结完善和推广“模拟审批”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探索项目审批全程代办代理制,以更好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实施项目招投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措施,推进项目招标模拟审核备案和预招标制度。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新设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十)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逐宗跟踪核查机制,加大对企业供而未用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处置和清理力度,切实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全市工业闲置用地清理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土地进行核查,实施每季统计并通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建立建设用地投入产出考核评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十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51号),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出台的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其他各类奖励政策;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鼓励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万元(含)的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的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按照《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投资。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慈党〔2011〕14号)要求,积极引进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支持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活动,具体按照《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2011—2015年)》(慈党办〔2011〕53号)给予政策扶持。
  (十二)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施新一轮效益型龙头企业培育工程(2012—2014年),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效益型龙头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44号),培育一批兼具规模、效益和潜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地方规费的全额作为奖励额,积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继续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工程,对市内非关联企业法人(新办企业除外)共同出资组建制造、营销和研发企业,新企业资本金分别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不超过总资本金的70%);或市百强企业对市内外企业实施兼并收购,收购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控股市百强企业或收购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自兼并(或新企业发生业绩)起3年内,对慈溪地方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全额返还奖励。对改组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争取上市和已上市企业等按照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十三)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发展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设计主导型制造企业,推动设计与制造对接,加快产业设计化、设计产业化进程。2012年安排300万元工业设计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市外知名设计机构落户本市,对新落户、新设立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经审核按70%进行补助;鼓励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慈营业所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对设计年收入超20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额度给予奖励。
  (十四)加快“两化”融合和企业素质提升。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产品流通和市场电子化,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并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服务性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业务收入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势企业总裁(总经理)和外贸人才培训;安排250万元资金,鼓励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对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按最高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信息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展信息化培训,对培训人数超过100人的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强化工业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新组建省(宁波市)级、本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十五)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六)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扶持力度。积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现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率先突破和产业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973及宁波市重大(重点)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鼓励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企业,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审计费补助;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达到要求,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新认定的本市级科技型企业和宁波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2000元、1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十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六、促进外贸稳定
  (十九)鼓励支持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对全市重点外贸企业的经营者按出口业绩实行分档奖励。对上年度外贸出口前100名企业,今年出口增长在10%以上的,奖励6万元。对上年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今年出口增长5%-10%的,奖励15万元;增长超过10%的,奖励2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30万元。对上年出口1亿美元以上企业,今年出口增长5%—10%的,奖励20万元;增长超过10%的,奖励3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40万元。对上年出口超过5亿美元,今年持平的,奖励50万元,增长5%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上年进口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进口增长5%-10%的,奖励8万元;增长10%—20%的,奖励15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国家、省(宁波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账(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宁波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二十二)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对上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的企业,2012年7月份以后新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再给予不超过10%的保费补贴;同时,对2012年7月份以后新投保的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安排200万元的出口信保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保费支持(办法另行制定)。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七、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二十三)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企业的资金供应量,千方百计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明确2012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必保150亿元、力争180亿元的目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对企业贷款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对涉及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银行间要做到同进同退,不得先行单独抽贷;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在利率计取上能不上浮的坚决不上浮,新发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同时要坚决禁止存贷款挂钩,真正做到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强化对全市2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和引导,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服务功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担保难问题。延长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运作期限,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根据实际运作需要,适时扩大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利用国资公司平台作用,加快已签约的15亿元平台统贷资金的投放速度,镇(街道)商会可参照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运作模式,组建镇级应急专项资金,为企业解决转贷困难。规范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公安部门要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骗取银行贷款等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法院要对涉及高利贷的诉讼案件要审慎审理,防止企业出现系统性担保风险,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十四)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建立完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和部门联审制度。允许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化面积和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以提高容积率,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经批准后,允许其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切实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积极推行差别电价政策,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优势企业和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二十五)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精心组织实施《慈溪市2012年有序用电工作方案》,坚持“有保有压、精细化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排定区域错避峰计划和企业拉限电序列,加强精细管理,严格分级响应,切实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确保电力安全迎峰度夏(冬),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军队、武警等重要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用电,医院、学校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用电,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用电,其次尽量满足市百强企业、纳税大户、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用电。对2011年产能未达到《慈溪市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慈政办发〔2011〕76号)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七低行业”企业用电指标减少20%,同时在有序用电期间先予错避峰限电。对“八大高能耗行业”企业、未淘汰S7系列变压器等落后设备的企业、2011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年用电100万千瓦时以上且未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的企业先予错避峰限电,确保有限电力发挥出最大效益。
  八、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六)树立转型升级标杆。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每件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奖励3万元。继续评选10位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给予每位30万元的等值奖章奖励;评选慈溪市工业经济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对年度自营出口总量、年度出口增量居全市前五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开展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先进镇(街道)评选,对获得优秀的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七)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及部门或单位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符合需求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为中小企业拓展招标、采购市场提供有力支持。特别要对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额度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简便、灵活的方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其中额度较小的设备、材料、商品及服务,允许直接向中小企业定购。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
  (二十八)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大项目和企业制度,深入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和干部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加强并发挥综合服务、金融服务、政策引导、项目推进和宣传报道五个专项服务组的作用,主动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帮助企业解决或缓解要素瓶颈制约,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服务外包、政策补助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市企业政策查询平台、“8718”、“81890”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九)强化工业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建立工业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与月度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公布排名制度,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按月对各镇(街道)工业经济主要指标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转型升级先进镇(街道)考核,对主要经济指标总量、增幅进行考核排比和定期通报,进一步营造各地比学赶超、加快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三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开设专题、专栏和专版,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和激励,充分挖掘并大力宣传企业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树立榜样、聚焦实业、做强主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工业稳定增长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