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2-125837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2–0013
政务综合类,经贸管理
2012-09-24
2012-09-24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2〕155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慈溪市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服务,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探索民间资本阳光化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和《慈溪市“十二五”金融工作规划》、《慈溪市创建浙江省金融创新示范市试点工作规划》的工作要求,现就引导开展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是经慈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在慈溪市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
第三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承担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分局、法院、公安局、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市工商分局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限在慈溪市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慈溪市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东有9名以上的发起人,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 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市政府提交关于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高利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成立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详见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市金融办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向上级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慈溪区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慈溪市区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6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慈溪市区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政府审核并报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慈溪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也可以直接对以慈溪市为主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含中介撮合的资金)不得超过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慈溪市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8倍。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
第二十四条 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通过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市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资金,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七条 对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市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市政府是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二条 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发布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九条 要求解散的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作为重大金融创新项目,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9〕64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