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17299388A/2012-87986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12-09-07
2012-09-07
面向社会
(2012)慈强拆告字第33号
有效
当事人:慈溪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