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11-88253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3-10-29

成文日期:

2011-12-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规划〔2011〕4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修订《慈溪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9 00:00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慈溪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已于2011年4月22日由我局发文实施。根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现将原规则中第五条内容修订如下:  第五条 各类建筑、绿地、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包括独立式、联排式等住宅,含农居)日照标准应符合: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含)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书房、餐厅、活动室等。  

2、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单户住宅(单户住宅的划分以地籍证或房产证为单位)内有2个或2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1层的居住空间满足上述第1条的日照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发文之日起受理的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按《慈溪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以及本次修订内容执行。

慈溪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